待岗员工无待遇?法院判决当事公司支付其6万余元

22.02.2016  10:49

   ◎生活与法

  待岗员工无待遇 求助法援终维权

  法院判决当事公司支付其6万余元

  廖先生过了退休年龄仍被公司安排在家待岗,却没有得到任何补偿。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去年2月,廖找到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时隔1年,经过法援律师努力,柳北区法院判决柳州市某公司支付廖先生待岗工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和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共6万余元。

   公司不发待岗工资

  1998年8月,廖先生从象州县农村来到柳州市某公司工作。公司一直未为他购买社会保险。2014年8月,公司停产,安排廖待岗。然而,直到2015年1月,廖也未接到复工通知,也没有收到待岗期间的工资。见复工无望,罗来到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接受中心指派的广西衡生律师事务所王义勇律师了解案件事实后认为,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将可依法保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于是,律师迅速向柳州市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廖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廖待岗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和赔偿失业保险待遇等损失。

   律师意见终被采纳

  仲裁程序开始后,公司不同意支付廖待岗期间的工资,也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赔偿失业保险待遇等损失。其理由是,廖待岗期间未提供劳动,况且是廖自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中断就业的。王律师则提出,《广西职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24条规定,用人公司歇业、停产等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公司应按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2015年4月17日,仲裁委裁决,确认廖与某公司1998年8月1日至2015年2月12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廖2015年1月待岗工资、2008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等共6.1万余元。

   法院驳回单位诉求

  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廖也不满意仲裁结果,均向柳北区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围绕员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能享受职工待遇这个焦点,展开激烈争辩。公司认为,廖于2014年11月29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故双方从2014年11月29日至2015年2月12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存在失业及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故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王律师则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廖虽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他超过退休年龄也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因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另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还应赔偿失业保险损失。

  最终,律师的代理意见被法庭采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小贴士:

  我国对退休年龄有统一的规定,一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均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但由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条件,除了达到退休年龄外,还对工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最低年限等有要求,还需办理相关的退休手续。

  因此,在实践中,存在着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情况。首先要理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退休人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一定属于退休人员。只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才属于退休人员。(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李斌)

编辑:周珈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