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律师热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

10.11.2015  09:40
 

  【原标题:让法律“明白人”引导信访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将律师引入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是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改革信访工作,解决信访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发挥律师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具有的特殊地位和作用的重要体现。”中央政法委日前印发了《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法学专家和律师对此充满期待。

  律师参与具有先天优越性  

  目前,我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多发、重复访高发、久访不息的问题仍然突出,既加重了信访群众的诉累,又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影响正常信访秩序。对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顾永忠分析,与普通案件不同,涉法涉诉信访多为已处理过的法律事务或案件,通常存在当事人对原处理不服或不信任有关机关或有关人员的情况。同时,涉法涉诉信访事宜情况复杂,有无理缠诉闹访,也有正当要求、合法诉求得不到保护、满足,还有政府或司法工作人员在以往工作中简单粗暴、违法办案甚至滥用职权等情况。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这些特点,迫切需求一个法律的“明白人”帮助当事人讲法明理,并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办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春雨律师认为,《意见》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高度重视,是对尊重依法维权、引导理性维权、增进信访实效的积极探索。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工作,对提升社会管理效率和法治水平意义重大,律师所具备的专业性、中立性、服务性优势,有利于信访群众建立信任、缓和情绪、倾听并接纳合理建议。

  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曹亦农表示,律师具有天然的独立性,又是懂法律的“行家里手”,既容易取得信访群众的信任和引导信访群众理性依法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又能够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服务,有利于提高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质量。

  工作方法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具有多样性,由此决定了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运行模式和工作方法也应多种多样。

  《意见》提出了向不特定信访人员提供现场咨询、向特定信访人员提供专人服务,以及安排律师以法律援助方式为当事人代理案件等具体工作方法。

  在顾永忠看来,这些规定非常符合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实际情况,也是符合律师职业特点的。他说,实践中,一些信访案件在实体上并没有错误,但由于原处理机关工作人员方法简单、粗暴,不遵守法定程序,或由于当事人认识偏差、心胸狭隘,由此而形成了信访案件。对于此类案件,律师应当从专业角度以极大的耐心、热心向信访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息诉宁人。但也有一些案件,原来确实处理错了。对此类案件,律师的工作方向则是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诉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包括代理申诉。还有的案件本身没有错,只是有的当事人由于原案件的影响,个人、家庭生活陷入困境,试图通过上访寻求解决出路。对此类案件,律师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协助当事人寻求、获得国家、社会救助上。

  赵春雨也认为,《意见》所述工作方法中,释法劝导、提出处理建议、引导信访人依法申诉和帮助申请救助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现实意义。具体到操作当中还应当注意:接谈律师剖析法理务必准确,不能误导信访群众,要以理服人,不能强迫群众接受;保障律师向有管辖权的政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的渠道畅通;律师帮助符合条件的信访人撰写申诉材料、申请相应救助,应当跟踪到位,在流程上予以引导,切实为信访群众争取合法权益。

  “《意见》还提出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方便易行、务实高效的原则,探索其他模式。这对于鼓励各地创造性地探索、开展此项工作,真正发挥律师在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的独特优势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顾永忠补充说。

  为律师“履职”提供保障  

  《意见》指出,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应当政治坚定、公道正派,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事业,善于做群众工作。

  对此,顾永忠分析说,涉法涉诉案件一般都是经历过政法机关处理而当事人不服的案件,不论是当事人主体身份还是案件事实,都要比一般案件复杂,而且信访人员一般都是带着怨气、不满以及巨大期望来上访的。这就要求参与此项工作的律师在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上都是优秀的,否则难以做好此项工作。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律师素质再好,还需要相关政法机关提供、保障律师开展工作所需的各种便利和条件,包括提供办公场地和设施、保障查阅案件材料和信息、保护律师人身安全、协助解决律师工作困难等等。在这些方面,《意见》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顾永忠说。

  赵春雨表示,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需要一定的公益心和奉献精神,但也要适当兼顾保持平衡。建议在财政经费、办公基础设施配备方面予以保障,同时予以荣誉激励,以保证律师的工作效果和积极性,真正发挥出律师为国家提供社会法律救济服务,履行司法监督职能的作用。(正义网电/徐日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