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用“微信红包”借钱给好友 对方变卦赖账不还

04.08.2016  10:04

   看新闻学教训  

   【网上借钱要留证据】  

   她用“微信红包”借钱给好友  

   对方变卦赖账不还  

   广西新闻网 -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王斯 通讯员 陈龙江) 远在上海的微信好友陆某向南宁女子田某开口借钱,田某通过“微信红包”分19次“”给陆某3600元,其间还帮陆某充了100元话费。可到了约定还款时间,陆某分文未还,也不现身。微信昵称随时可以变,微信记录也容易被删除,田某该怎么追回欠款?近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微信借款纠纷,陆某未到庭应诉,但法院还是支持了田某的请求,陆某应偿还田某3700元。

  田某今年46岁,去年5月,她通过微信“摇一摇”交友功能,在网上认识了陆某。陆某是上海人,比她小9岁。两人很聊得来,渐渐成了无话不谈的好友。在陆某口中,他是一个“富二代”,但被家人束缚很多。去年12月,陆某通过微信开口向田某借钱。虽然两人尚未谋面,但田某觉得陆某是一个值得信赖的朋友。去年12月14日至16日,田某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分19笔转给陆某3600元。后来陆某手机欠费,田某又给他的手机充值100元。

  后来,陆某又请田某帮他订车票,并向田某发送了他本人照片、身份证等个人信息。陆某口头承诺,一个月内他会偿还借款。但经田某多次催问,陆某一直未还款。在微信聊天中,陆某还表示,让田某帮他卖掉白金钻戒,他才有钱还款,不然要到明年春节才能还款。田某感觉上当了,今年1月底,她一纸诉状将陆某告上了法院,要求陆某归还3700元欠款。

  为了证明自己确实是借钱给陆某,田某向法院提供了她与陆某长达数月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陆某的照片、身份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法院根据这些线索核实了陆某的户籍信息后,并依照身份证地址向上海的陆某送达了起诉状等应诉材料,陆某也予以签收。开庭当天,陆某没有应诉,对田某的起诉也未提出任何异议。所以,法院认定,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该微信号为陆某所使用,而借款人就是陆某本人。

  田某声称借款是3700元,但部分“微信红包”的转账记录已经被她误删,该如何证明她的主张?田某将发出“微信红包”的手机操作界面截图打印后向法院提交。法官则当庭操作田某的手机,调出微信红包记录和微信钱包的交易记录。这些记录以及微信绑定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相互印证,再加上微信聊天记录。法院最终认定田某确实通过“微信红包”转账3600元给陆某,并为陆某的手机代垫话费充值100元。

  今年7月26日,兴宁区法院一审判定,陆某应偿还田某37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官说法】  

   网络支付借款  

   证据保全很关键  

  主审该案的陈法官认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通过支付宝、QQ、微信等网络支付非常普遍,但这种网络支付方式,在便捷的同时,确实也带来很多安全隐患。特别是一些借贷关系,仅凭一个转账或红包,很难直接证明。

  该案中,田某能胜诉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田某平时与陆某没有任何资金往来,而田某与陆某的整个聊天记录保存完整。网络世界里,当事人往往使用的是虚拟身份,网络那端到底是谁,经常很难确认。有时出现纠纷,当事人连对方的真实身份都搞不清楚。而田某一案中,陆某发过身份证等信息给田某,这让法院能很快确认陆某的身份、地址等信息。

  陈法官告诉记者,打官司最难的就是证据,而网络上的证据保全则更难。比如“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到底算是借款还是赠与?从字面看,“微信红包”就是赠与。但这其实只是一种“交付方式”,不能认定就属于赠与。除了网上资金往来的证据外,当事人还需要其他证据来佐证自己的主张。可在网络上,很多人很容易一不小心将一些关键信息误删,有些人为了少占内存空间,会将很多聊天记录删除。可这些关键信息一旦删除,就很难证明自己的主张。

  陈法官认为,通过微信支付方式而发生的债权,虽然一旦得到证实也能够获得法律保护,但与面对面交易相比,互联网交易的证据形式较难保存,而且用户身份难以确定,对当事人的举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陈法官建议,在网络交易中,债权人应选择更为稳妥的交易方式,以免发生纠纷后因证据不足而败诉。而另一方面,随着网络支付实名制的逐步落实,债务人想抱着侥幸心理对真实债务抵赖拖欠也难实现。

   【网上骂人一样侵权】  

   闺蜜借钱不还还在微信上掀起骂战  

   广西新闻网 -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王斯 通讯员 聂凯) 闺蜜小玲向小陈借款后未还,小陈在微信朋友圈中转发了一条微信借款的文章及评论截图。小玲看到这条微信后,认为小陈是在影射她,向她催债,心里很不爽,两人由此掀起骂战。此后,小玲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微信宣扬小陈与他人有一夜情。后来,小陈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小玲告上法院。近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一审判定,小玲的行为构成侵权,不仅要发布微信在微信朋友圈内向小陈道歉,还要赔偿小陈数千元精神损失费。

  小陈和小玲是好闺蜜,也是微信好友。小玲曾向小陈借钱,却一直未还。2016年1月的一天,小陈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转发了一条关于微信借款的信息及评论截图,并配附文字:“这个不是真的吧?各位亲,姐姐不会在微信里面跟你们借钱。有事电话确认。还有些人,还钱是诚信!不要让姐姐和你们撕破脸皮。”当天23时1分,小玲转发了小陈的该条微信截图,并配附文字,在文字中表示她会还钱的同时,又辱骂对方逼她还钱,并威胁要将对方泰国之行中与泰籍导游之间的秘密公诸于世,并将其发给对方丈夫。当日23时5分,小陈在该微信下评论,并与小玲发生争执。小陈认为小玲是自己对号入座,也使用了侮辱性的语言评论予以回骂,导致双方争执升级、矛盾激化,并引来多名微信共同好友的评论。

  随后,小玲又在朋友圈发布微信,辱骂小陈,并描述她之前所称的“泰国之行”的细节,还继续威胁小陈,要将此事告知对方丈夫。

  小陈认为小玲宣扬的隐私均是捏造,遂委托律师做出《声明》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要求小玲停止侵权并道歉。小玲转发《声明》继续辱骂,并宣扬其所述的隐私。后来,小陈将小玲告上了法庭。

  7月29日,法院一审判令小玲在她的微信朋友圈以发布微信的方式进行道歉,且3日内不得删除和更改;同时,赔偿小陈数千元精神损失费。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在微信朋友圈辱骂他人  

   也构成名誉权侵权  

  法院认为,微信朋友圈也属于公共空间,具有一定的影响和传播范围,极易从网上传播到现实中。小玲在微信朋友圈内捏造和宣扬不实的消息,丑化小陈人格,并使用粗鄙贬损之词对小陈进行辱骂、贬斥,侵害了小陈的人格尊严,使小陈的名誉在一定的范围内遭受了贬损,小玲的行为已经构成名誉权侵权。小陈关于道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由于微信朋友圈与公开发行的报刊相较受众群体要小得多,故小陈要求小玲登报道歉超出了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

编辑:黄竞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