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暂行条例》征集意见 快件丢失赔偿最受关注

30.08.2017  12:53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高宇峰  实习生  马金萍)关于快递常遇纠纷,消费者最关注快件延误、丢失、损毁赔偿问题。昨日,广西消委会通报,广西消委会与中消协、各地消协组织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征集消费者意见结果揭晓。消费者、消协从贵重物品保价、快递签收、赔偿和强制保险等多方面提出意见。

  据了解,从今年8月11日至22日,共收到修改意见292条。从关注的问题看,消费者意见比较集中的前五位分别是:快件延误、丢失、损毁的赔偿问题(占10.0%);快递企业义务及民事责任(占9.6%);贵重物品、保价和保险问题(占9.6%);行政监管及处罚(占9.3%);签收问题(占7.5%)。

  建言献策

  1  关于贵重物品、保价

  【案例】消费者于2016年5月1日,通过快递公司由上海快递所购工艺品“玉白菜”到南宁,快递费470元,保价8000元。送达南宁后发现“玉白菜”碎了,快递公司承认此事,但不同意赔偿。

  【意见稿】第二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消费者意见】建议应明确贵重物品的定义、标准。贵重物品不仅包括物品的价值,还包括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如合同、发票、证件、录取通知书、录音等,可能具有无法衡量的价值。

  保价规则加重了寄件人的责任,因为安全送达是快递企业的应尽义务,不能通过这种方式转嫁其自身的经营风险。另外,目前的保价费过高,应在0.01%~0.05%之间比较合理。

  【消协意见】建议:“快递企业未尽到合同条款、快件保价的提醒义务或者其他应尽告知义务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2  关于内件短少

  【案例】深圳消费者张小姐于7月份在某快递公司寄4包海参到香港。货品寄到后,收件方在无验货的情况下签收。之后,收件方发现包裹下方有毁损情况且快递公司用透明胶将其重新密封,打开后发现只剩下两包海参。对此,快递公司以客户已签收为由不予处理。

  【意见稿】第二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

  法律法规对食品、药品等特定物品的运输有特殊规定的,寄件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消费者意见】快递服务涉及消费者财产安全、个人信息等,但目前快递企业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明显不足,且缺乏严格的资质要求,造成快递领域问题频发。建议修改为:“快递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消协意见】建议规定:“因经营快递业务企业的员工责任,造成用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快递经营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关于丢失赔偿

  【案例】安徽消费者宋小姐网购了一件皮装,从广德快递寄到宁波。一周后没有收到衣服。最后,宋小姐被告知,快件丢失了。由于快递时没有对物品进行保价,只能依《邮政法》按照邮资费10元的三陪赔偿,赔偿30元。

  【意见稿】第二十五条  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消费者意见】建议快递运单上应注明送达时限,对因延误导致快件物品变质、损坏或者影响收件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应明确未保价快件的赔偿规定,并强制快递企业投保责任保险,有助于解决消费者索赔难的问题。

  【消协意见】建议:“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应按照《民法》《合同法》中关于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赔偿。寄件人能够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或实际损失超过约定保价金额的,应当按照寄件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同时,建议增加:“强制快递企业投保责任保险。

  4  关于签收

  【案例】今年3月21日,消费者张女士将一个价值1200余元的单肩包和一件100克重的银饰交由某快递公司寄回老家。3月24日,快递物品送达。快递员电话联系了收件人王先生,之后在确认其不在家的情况下,擅自将快件放到了当时并没有人看管的小区物管处,后包裹不知所踪。

  【意见稿】第二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消费者意见】建议:“快递企业投递快件时,应当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验收过程中如发现快件损毁或内件短少等异常情况的,快递人员应当在快递运单上注明情况,并由快递人员和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共同签字。

  此外,建议在快递运单上列明签收未验货和签收已验货选项,供消费者选择。防止快递公司以消费者已签收为由,证明物品完好,推卸自身责任。

  【消协意见】建议增加:“验收时发现内件短少、损毁或者与快递运单不符的,用户可以拒绝签收,并在快递运单上注明原因、时间,由收件人和投递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字的,投递人员应当予以注明。

  同时建议规定:“收件人指定代收人的,快递人员应当核实代收人员身份。代收人代理验货签收的,由收件人承担其法律后果。快递人员未核实代收人员身份,造成收件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收件人不同意由他人代收的,快递企业应与收件人协商,确定投递方式、时间、地址,或确定其他替代方案。

编辑:覃凤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