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微调解”便民利民

24.06.2016  06:37

  广西检察网6月23日讯(通讯员 刘珊珊)“微信调解的方法真方便,给新时代的检察官点个赞!”近日,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的小李收到瑶山里的当事人黄某的微信感谢。 

  2016年5月17日晚,犯罪嫌疑人黄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将行人江某撞倒。事故发生后,被害人江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并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黄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其在电话中向公诉科的承办人小李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对方损失,请求检察机关主持双方调解,但由于瑶山路途遥远,出行不便,难以展开调解工作。为避免双方当事人来回奔波,承办人小李在取得双方同意后,建立了检察机关、案件当事人三方参与的微信群聊,将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进来,主持双方在群里多次协商。 

  调解刚开始,被害人一方因至亲车祸身亡而情绪较为激动,言辞间流露出不满,微信调解此时充分发挥了避免双方面对面起冲突的“降温”作用,通过微信文字及语音调解,双方渐渐平心静气。在检察官的主持下,双方对案件事实和责任认定、鉴定意见均无异议,但对赔偿的计算项目存在分析,检察官通过逐项向嫌疑人一方列明被害人一方的合理损失后,发送到群聊中,内容一目了然。同时,检察官反复安抚被害人一方的情绪,对犯罪嫌疑人黄某也进行了法律教育。通过释法说理以及情理结合分析,双方最后同意让步,并达成调解协议。该案最终成功调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悉,自今年5月利用微信调解第一个案件以来,该院已通过微信调解结案3起。该院表示,在法定程序范围内,继续发挥微信调解的优势作用,拟将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标的额较小、当事人相距较远的案件纳入微信调解范围内,最终达到便民利民的同时,又节约司法成本的良好效果。 

  (作者单位:恭城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