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离婚 "婚姻期间孩子抚养费"也要赔?

27.01.2015  23:13

广西新闻网 宁明1月27日讯 (通讯员 罗扬云)宁明县一女子廖某因夫妻感情不和,起诉离婚,庭审调解中,廖某要求丈夫黄某补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共100800元,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廖某的这一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廖某(女)与丈夫黄某于2004年7月相恋,两人于2007年5月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廖某于2007年10月生育一对双胞胎女儿。由于性格合不来,孩子出生不久之后,夫妻双方各自外出打工分居生活至今,期间互不来往、互不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了解脱这痛苦的婚姻生活,廖某一纸诉状将丈夫黄某告到法院要求离婚。

庭审调解中,廖某主张两个孩子出生后,一直由自己抚养,要求黄某补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共100800元。黄某则辩称孩子是由自己抚养的、自己支付了孩子大部分的抚养费和教育费,不同意补偿廖某100800元。

庭审中,廖某也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孩子由其抚养,对于廖某要求黄某补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共1008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主办法官向廖某释明诉讼风险后,廖某主动放弃要求黄某补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和教育费。经主办法官耐心调解,廖某与黄某自愿离婚,两个婚生女儿由廖某抚养,黄某每个月共支付两个孩子抚养教育1000元,直至两个婚生女儿年满18周岁,最后夫妻双方理性、平和地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