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消费税征管新规落地广西 开发票须用新模块

12.03.2018  15:31

成品油消费税征管新规在广西落地

成品油发票开具须使用新模块

广西新闻网 -南国早报记者  雷倩倩  通讯员  唐碧

需要办理成品油发票涉税事宜的纳税人注意啦!3月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西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若开具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以下简称“新模块”)。

新模块不增加纳税人负担

据了解,此前,成品油消费税只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等起始环节征收,未在销售环节征收。征收环节不完整,使得一些不法的成品油生产商、经销商有机可乘,通过变票、换票、改票等手段偷逃消费税。此次,新规实施采用了新系统开具发票,在不改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政策,不增加纳税人负担的前提下,将成品油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全流程纳入监管,有利堵住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漏洞,维护公平税收秩序。

开通新模块才能开具发票

据广西国税郭税官介绍,新规实施后,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销售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电子普通发票和卷式发票),均须通过新模块开具。这也意味着,纳税人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得先由税务部门开通新模块才能正常开具发票。由税务部门对成品油增值税、消费税等进行统一管理。

新规还对成品油发票的开票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纳税人开具成品油发票时,须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发票“单位”栏应选择“”或“”,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不过,卷式发票上没有“单位”一栏,数量栏的计量单位默认为“”。

不合规定的票需多留心眼

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并且,成品油经销企业销售同一类别的油品时,可以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不得大于购入数量。成品油发票的开具不带清单,需要逐项开具。

目前,税务部门已要求成品油经销企业在3月10日前,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广西国税郭税官也提醒,消费者在3月1日以后取得成品油发票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就要多留个心眼。

【 编辑:陆权香  作者:雷倩倩 唐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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