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上调今年工伤保险待遇

06.12.2018  10:22

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为进一步提升工伤保险保障能力和水平,我区于日前正式下发《关于调整2018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2018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区工伤保险待遇。
  《通知》从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保险待遇补差四个方面对全区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因工伤残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63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2017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因工伤残人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到每人每月2567元、2053元和1540元,调整后低于原领取生活护理费标准的,按原生活护理费标准领取。
  同时,2017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8元;2017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按规定需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一级至四级伤残退休人员,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金额每人每月增加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