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23.10.2015  11:54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近日,自治区印发《关于调整我区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区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一、划分行业基准费率。本次调整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对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二、实行浮动费率。通过浮动费率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三、统筹地区自定费率。各市级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 

  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厅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规范工伤保险储备金的调剂使用和管理,统一工伤保险基本制度和政策,扎实推进我区工伤保险管理工作。 

   

  报送单位:社会保障处(社保中心)   编辑:邓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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