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进一步规范公务活动费用报销

06.11.2014  19:02

本报南宁讯(记者/周红梅)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活动,今年以来我区接连出台了《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等制度,但各地各单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反映了许多具体问题。近日,自治区财政厅下发系列《补充规定》,推进上述制度的规范执行。

补充规定》要求,各单位应对以下行为加强管理:一是原则不允许出差人员主动要求接待单位派车或借用其他单位车辆开展公务活动,使用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的,应按规定程序支付相关费用;二是原则不允许使用私家车出差,使用私家车出差的,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过路过桥费、燃油费。

各单位召开会议实行定点管理。《补充规定》明确,2014年各单位确需增加召开的三类会议,会议事项按程序报批后,所需经费在单位2014年部门预算会议费中调剂解决,不得超预算列支会议费。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举办的外,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必须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

补充规定》要求加强培训经费控制,培训费原则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按部门预算安排数执行,原则不得突破部门预算数。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参训人员和工作人员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按《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统一开支,不发放任何现金补助;参训人员和工作人员往返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不鼓励参加收费性质的培训班,若确实工作需要必须参加的,应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从严控制。

在差旅费管理方面,《补充规定》指出,除了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非参公事业单位也要参照执行《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对于对因机要通信、蹲点办案、挂职及异地任职干部回家庭常住地(指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所在地)出差,因回家居住等原因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明确“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按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