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立打击违法违规采矿监管共同责任机制

28.09.2017  10:44

日前,广西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林业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洋和渔业厅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打击违法违规采矿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环保、林业、安监、海洋和渔业及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明确职责,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建立矿产执法监管共管机制,共同遏制矿产违法行为,将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通知》指出,要建立严格的采矿权设置和保护开发机制,科学设置采矿权,依法依规审批采矿权,坚持在保护中开发。禁止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公路两侧保护范围内采矿;各类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重要水源地以及海岸线等敏感区域,周边设置采矿权时,必须征得相关管理部门同意的意见。设置砂石土矿权时,需充分考虑区域性的资源需求,提高采矿权布局的集中度,提升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严格规范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新立、延续、转让、变更、注销登记审批,对于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要求及其他达不到审批前置条件等情况,一律不予审批,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违规办理采矿证行为。严格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编制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采矿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对没有依法提交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采矿许可证;矿山环保设施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不得投入生产。

通知》强调, 要完善违法案件查处协调机制,实现打击违法违规采矿全覆盖。开展政府统筹协调,国土资源、环保、林业、安监、海洋和渔业共同参与的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对矿产违法行为较多和矿产资源丰富的县(市、区),应增加联合执法检查的次数,对群发违法采矿行为和矿产资源开采监管难度大的区域进行集中整治。国土资源、环保、林业、安监、海洋和渔业各部门可定期实施联合巡查,对辖区内新发生的矿产违法违规行为必须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相应措施。对重大、突发的违法行为实行专项报告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实现打击违法违规采矿全覆盖。

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环保、林业、安监、海洋和渔业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打击违法违规采矿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内容,对在执法过程中,因查处不力,造成违法违规采矿情形特别严重的,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