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检察院成功办理一宗执行监督案件 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5.01.2018  12:41

  广西检察网1月25日讯(通讯员梁纯华 黄燕珍)近日,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了一宗执行监督案件,帮助申诉人讨回被拖欠十四年,总共15万元的赔偿款,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该院立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责,依法履职,再接再厉,开拓进取,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执法水平,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推动民行工作再上新台阶。 

  2003年,法院判决被告谢某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廖某、梁某抵押房屋被拍卖补偿款10万元。判决生效后,谢某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无奈之下,廖某、梁某于2004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制作了执行申请权登记备案书,却没有依法立案执行。苦等了五年后,廖某、梁某于2009年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0年,法院以被执行人谢某无存款为由,作出了执查文书,依然没有立案执行。廖某、梁某经过了解知道谢某有钱建房,经商做生意,却未赔偿分文。为此,二人踏上了艰辛而漫长的6年信访之路,但总是四处碰壁。 

  到了2017年,该院民行检察官在走访某律师事务所了解到该案的执行情况后,主动向廖某、梁某宣传了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及申请执行监督的途径及所需的材料。廖某、梁某随即向该院申请法律监督。该院依法立案审查,在调查核实中发现,被执行人谢某完全有能力全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要求法院收到建议后立即依法对该案恢复强制执行,根据提供的财产线索,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某的财产退还给申请执行人廖某、梁某,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法院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恢复执行,根据检察建议提供的银行账号、交易明细等线索,及时冻结了被执行人谢某的相关银行存款及证券资产。2017年,法院执行得款15万元退回给廖某、梁某。最终该执行监督案件得以圆满结案。 

  据悉,近年来,该院不断增强民行执行监督力度,积极开展“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进年”  、“民行检察监督宣传”、“开展虚假诉讼监督”等专项活动不断提高监督水平和效果,2017年,该院共受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20件,生效裁判监督案4件,提请抗诉1件,提出审判违法监督检察建议4件,获采纳4件,提出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检察建议11件,被采纳9件,共为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27万余元。 

  (作者单位:平南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