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建档立卡补助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07.11.2014  20:34

桂开办发〔2014〕94号

关于做好2014年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建档立卡

补助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创新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发〔2014〕12号)精神,根据《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扶领发〔2014〕5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区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建档立卡工作,实现贫困人口动态信息化管理目标,自治区将新增安排经费对各县(市、区,以下统称县)组织开展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建档立卡工作给予一次性补助。现将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安排各县的补助经费主要依据各县贫困人口和扶贫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测算确定补助。实行定额补助,包干使用。

  二、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乡(镇)、村两级开展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建档立卡工作的宣传动员、业务培训、入户调查、信息审核、数据录入、村民代表评议误工补贴、公告公示等费用支出以及必须的办公设备购置。不得用于与建档立卡工作无关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各种奖金、津贴、福利补助、修建楼堂馆所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等。

  三、近期,自治区已将2014年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下达到县,各县要结合自治区新增安排的建档立卡补助经费统筹安排使用,重点保障扶贫对象精确识别和建档立卡工作经费支出。

  四、各县要加强对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建档立卡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截留、克扣和挪用补助经费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请各县严格按照桂扶领发〔2014〕5号文件要求,于2014年8月底前完成本县贫困村、贫困人口精确识别和建档立卡数据录入等各项工作。

  附件:2014年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建档公示补助经费测算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扶贫开发办公室    财    政    厅

2014年7月24日


2014年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建档立卡补助经费测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