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厅多举措加强扶贫资金监督检查促进精准扶贫政策落实

29.10.2016  05:02

  为加强我区扶贫资金监管,近日,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扶贫资金监督检查的通知》(桂财监〔2016〕175号),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切实强化扶贫资金监督检查,促进中央和自治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各项决策部署的落实。 

  一、加强扶贫资金政策制定和管理使用全过程监督检查。围绕各地扶贫工作阶段性目标,按照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注重实效的原则,有序开展扶贫资金专项检查。扶贫攻坚期间,各市、县财政局每年都要将扶贫资金列入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持续开展扶贫资金跟踪检查。检查重点包括是否按照要求和规定分配财政扶贫资金,是否统筹整合贫困县涉农资金,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扶贫资金,是否按规定公开扶贫项目及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是否对扶贫资金开展绩效考评等等。要建立健全扶贫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加大扶贫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力度 按照推进整合、加强管理的要求,加强对贫困县整合和统筹安排的涉农资金的监管,坚决支持贫困县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对以“专款专用”等为借口继续限定财政涉农资金具体用途或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不按规定清理盘活财政扶贫结转结余资金,造成扶贫资金闲置、使用效益不高的问题,要坚决查处。同时,严肃查处借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名义套取挪用涉农资金,变相搞楼堂馆所、“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将涉农资金用于补充部门(单位)公用经费不足、平衡预算及其他非扶贫项目和工作支出等乱整合、乱作为的问题,切实保障改革政策的落实和扶贫资金的安全。 

  三、强化扶贫资金监督检查成果运用。对扶贫资金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归纳总结,深入剖析,揭示和反映阻碍扶贫政策措施落实的体制性障碍和制度性缺陷,因地制宜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促进深层次问题的整改。注重发现和总结各地扶贫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扶贫资金统筹使用和提高绩效的创新举措,加大推广力度,发挥积极效应,推进扶贫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加强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财政“大监督”机制,明确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和预算、农业等业务机构在扶贫资金监管工作中的监督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检查计划衔接和监督工作协调配合,形成事前沟通、事中协作、事后反馈的良性工作机制。加强与审计及其他涉农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促进监管检查结果共享共用,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依法依规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各项要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报送单位:监督检查局    编辑:耿学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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