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粮食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 进一步加强政策性粮食收储管理工作

30.04.2015  19:46

4月30日下午,自治区粮食局召开全区粮食系统紧急电视电话会议,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政策性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区政策性粮食的购销和收储管理的有关工作。自治区粮食局机关干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各市县粮食局干部职工和市县直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负责人共1500多人分别在主会场、分会场参加了会议。

会议认为,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深刻指出了当前我国粮食流通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和重点任务,为全面推进依法管粮、依法治粮,切实守住管好“天下粮仓”指明了方向。全区粮食系统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好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国家粮食局紧急通知的精神,切实增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政治敏锐性和工作责任感,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进一步加强粮食收储管理工作,确保我区粮食安全。

会上,自治区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吴宇雄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做好我区政策性粮食收储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一是认真查找我区执行国家粮食政策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要查找在政策性粮食收储工作中,是否存在就地收购价低的陈粮转为新粮入库的行为;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购买国家拍卖的陈粮形成“转圈粮”问题;是否存在从批发市场购买陈粮顶替新粮的行为;是否存在低收高转套取差价的行为;是否存在回购企业销售的直补订单粮食(特别是优质谷),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订单入库的粮食是否本辖区农民生产的粮食,订单粮食入库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向农民打白条拖欠售粮款等问题。要查找在储备粮轮换过程中,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严格执行轮换计划,是否存在粮食实物不动、账面轮换的虚假轮换行为;是否存在购买陈粮充当新粮轮入的行为;是否存在未轮报轮的行为等。要查找在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的依据是否合法;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的方式是否经批准;销售出库单位是否履行出库义务,是否执行粮食质量国家标准,是否存在拖延阻挠出库、索取不合理费用等违规行为。

二是切实加大对违反国家粮食购销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政策性粮食购销政策的规定,充实监管力量,强化执法手段,优化监管方式,切实做到履职尽责、严查实管,把问题解决在一线,解决在萌芽状态,实现监督检查的常态化,对违反政策纪律、损害国家利益、坑害种粮农民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违法违规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将其列入黑名单,取消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违法违规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就地免职、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提高执法工作威慑力,彻底杜绝违反国家粮食购销政策的事件发生,确保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和粮食宏观调控措施落到实处。

三是进一步健全落实政策性粮食购销收储工作的监管制度。各地要充分汲取辽宁、吉林个别粮食购销企业“以陈顶新”事件的教训,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查漏补缺,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粮食购销政策的各项制度,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健全空仓验收和库存陈粮登记制度,严格落实储备粮轮换台账制度,强化政策性粮食收储定点、收购、验收、储存、销售、竞拍等方面的管理措施。督促有关粮食批发市场强化竞买资格审核,加强竞价成交信息沟通,防止拍卖出库的“陈粮”重新流向承担政策性收储任务企业作为“新粮”收购。完善和细化粮食库存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规范业务操作、资金管理、账务处理等方面的程序手续。完善粮食质量监测抽检制度,通过质量检验发现粮食陈化的情况。与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联手管控、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加快粮食库存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对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实行远程、实时监控,通过人防、技防相结合,管住管好政策性粮食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