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国民公约”:不做敌国的顺民

27.05.2015  15:12

我的抗战·广西记忆②

抗战“国民公约”:不做敌国的顺民

被发现于全州县龙水镇的农村祠堂,由当时的抗战部队安排人书写

这是书写在全州县龙水镇全佳村委五家祠蒋姓公堂墙上的《国民公约》。

王文胜  文/图

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在寻找抗战遗存过程中,今年5月初,笔者在全州县龙水镇全佳村委五家祠蒋姓公堂正门外的内壁墙两侧,发现了70多年前抗战时期的《国民公约》和《军民合作公约》。两公约保存比较好

军民合作公约》对军民都有要求

军民合作公约》全文书写在祠堂右侧墙体的正中央,按从右至左的顺序依次竖行书写,为黑色手写繁体字。正文内容绝大部分字迹清晰可辨,只有个别地方字迹比较模糊,所写内容无从查找。据村中87岁高龄的侯金保老人介绍,《军民合作公约》是1938年国民革命军第五军驻扎全州时,由他的启蒙老师蒋芷岗根据当时的国民政府安排所写。《军民合作公约》的大致内容是:

军队方面8条

一、未得民众同意,不得擅入民家;二、与民众接洽任何事情,必须带符号臂章整服装;三、与民众接洽任何事件,□□□□□□□□;四、凡属公事须经由当地政府,不得向民众要挟;五、军队如万不得已□□□□□□,有损坏须照赔偿;六、购置物品须用法定货币,不得借故赊账;七、军队雇用民夫车马,必须给予车夫马费;八、不得擅自寄存军用物品。

民众方面8条

一、军队到时不得逃避;二、与军队交易不得高抬物价;三、军队借用物品须尽量借予,不得故意不借;四、对无臂章士兵可不与接谈任何事项;五、与军队接谈态度要和平;六、军队过境要送茶水;七、非经部队长官许可,不得寄存军用品;八、要尽量帮助军队□驻□购买物品,□□□,送子弹,探敌情。

国民公约》对公民要求很具体

国民公约》全文书写在祠堂左侧墙体的正中央,绝大部分字迹清晰可辨。据该村78岁蒋秉权老人说,他听蒋芷岗老师说过,《国民公约》是该村蒋圣安1939年所写。正文从第1条至第12条依次竖写,全文如下:

一、不违背三民主义;二、不违背政府法令;三、不违背国家民族的利益;四、不做汉奸和敌国的顺民;五、不参加汉奸组织;六、不做敌军和汉奸的官兵;七、不替敌人和汉奸带路;八、不替敌人和汉奸探听消息;九、不替敌人和汉奸做工;十、不用敌人和汉奸银行的钞票;十一、不买敌人的货物;十二、不卖粮食和一切物品给敌人和汉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