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抢劫性质恶劣 男子抢劫三十元被判刑整三年

15.02.2015  21:43

2月13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持刀抢劫案作出一审判决,虽然抢劫所获仅30元,但因性质恶劣,被告人阿福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14年9月19日晚,阿文、阿明、阿富3名被告人,酒后萌生抢劫的念头。揣着一把菜刀,他们先后前往南宁市石柱岭、菠萝岭一带寻找作案目标,在寻找作案未果之后,便前往南宁市大沙田继续寻找作案目标。

当晚正好下雨,在大沙田,3人见年轻姑娘小兰独自一人在一屋檐下躲雨,就上前搭讪,乘机将刀架在了小兰脖子上。最终,小兰身上仅有的30元被抢走。3人拿着抢来的30元钱,在附近买了包香烟,为了“安慰”小兰,还把找零的8元还给了对方,并“邀请”小兰一起再去旅馆喝酒。

对于3人提出的“邀请”,小兰心想这是逃跑的机会,便假意答应,在前往旅馆的过程中,小兰突然闯入路旁的一家宾馆求救,阿富被群众将抓获扭送派出所,而阿文和阿明趁机逃脱,次日在出租房里被民警抓获。

法官说法

抢劫罪是一种比较严重的侵财罪行,我国刑法第263条明确规定其量刑起点即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不因为抢劫金额较小而能减轻处罚,只要实施了抢劫行为就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不过,考虑到阿文、阿明二人年龄尚小,均属未成年人,还在学校就学,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对阿文、阿明适用缓刑。

 (记者 魏碧锋 通讯员 谢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