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建房”不能止于拆除和不补偿

07.08.2015  13:04

  福州高新区马保村附近一地块,已确定将规划发展总部经济。征地在即,引发当地村民“抢建潮”,短短两个月内,地块内冒出10多栋违建房。记者调查发现,这些违建房多是在夜晚、节假日抢建的。一些“抢建者”坦言,抢建目的就是为了获得赔偿。昨日,海都记者从福州市高新区管委会获悉,对于该地块出现的违建情况,市容等部门已介入调查,近期将对该地块上的违建房实施强制性拆除,且“一律不补偿”。(海峡都市报8月6日)

  明明没有经规划房管部门批准不得建设,却积极暗地“抢建”房屋;明明不符合城乡房屋拆迁补偿规定,却硬生生短时间内抢建房屋制造事实,企图骗取高额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如此“抢建房”被制止、被拆除且“一律不补偿”,可谓及时正确,但这还远远不够。

  就“抢建房”的本质而言,其为是未经批准的违法建筑,直接或根本目的是骗取高额城市房屋拆迁补贴。无疑,这是法律所不容的。

  我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上的罚款。也就是说,对违反规定在城市规划范围内违规建设房屋等行为,不但可以实施限期拆除、强制拆除等处罚,还可与实施经济罚款等一并执行。

  而我们看,在福州高新区马保村有关村“抢建房”的地块上,他们明知道相关地块已经被规划为发展总部经济,已经纳入了城乡建设规划范围,有关的房屋建设必须经规划房管部门批准才可以实施,但一些村民偏偏不经监督部门批准就私自建设,而且是明知故犯的抢修抢建,影响恶劣,造成已建房屋不拆除不足以消除影响的事实,因此对其强制拆除是必须的,同时根据这些行为的集体违法恶劣性,还需要对其实施必要的罚款增加处罚强度,才行,否则不足以震慑人心。

  事实上,近些年来,造成全国不少地方城市房屋征迁过程中乱象不断、层出不穷,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地方的一些被(准)拆迁群众不顾规定,在地方政府正式实施征迁前突击搞“抢建房”等,从而多得征迁补贴,造成事实上对守法守规群众的不公平和引发不必要的拆迁阻碍。而“抢建房”近些年之所以在一些地方屡屡上演甚至愈演愈烈,最根本的一个原因则是这些违建房成本不大,违规代价也不高,一般情况下最多是不予认定、不予补偿,再严重点就是拆除,但如果一旦被认定补偿,所得财物就可能远远大于违建花费,甚至说“一本万利”。一高一低之间,无疑更加激起了越来越多人的铤而走险和效仿。

  就此意义上,此次福州高新区马保村有关村“抢建房”,如果被查实,也就有必要在强制拆违的基础上实施经济处罚等,加大处罚强度,从而起到真正震慑人心的作用。这不但对当地随后或类似的问题起到刹车和遏止作用,即便对全国其它地方而言,这也会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以儆效尤,让正在参与者赶紧收手,让觊觎者不敢再为。(余明辉)

编辑:覃凤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