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检察院“按需送课”开展主题法治进校园活动

11.12.2017  12:31

   这里的“法治进校园”有点火  

     

  广西检察网12月11日讯(通讯员  李纪玲)“检察官你好,我的孩子现在上小学二年级,能不能麻烦你们为我孩子所在的班级上一堂法治课?”“是检察官吗,我是教导主任,能不能请你们来为我们的学生上一堂法治课?”梧州市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科先后接到来自学生家长和学校的诚恳邀请。 

  “法治进校园”一直是梧州市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抓手,工作开展之初基本依靠检察干警逐个学校去联系,主动请求校方同意我们送法进校园。通过一段时间努力,检察机关送法进校园在预防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提高在校学生法律意识和自护意识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成效,“法治进校园”工作获得校方和家长的高度肯定,也由检察机关的单方努力转变为学校、家长,甚至是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这段时间,梧州市检察院未检科就不断接到来自多方的“法治进校园”邀请。 

  日前,为了宣传宪法、解读宪法,进一步提高广大师生对宪法的认识,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观念,梧州市检察院未检科分别来到梧州市振兴小学和梧州市第二中学,开展以“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维护宪法权威”为主题的法治进校园活动。 

  在振兴小学里,随着一块块颜色精美、配图精致的法治宣传展板在操场上展开,吸引了众多小学生围观,检察官们一边给孩子分发法治宣传手册,一边给孩子们解读手册的内容,引领孩子们认识哪些行为是不可触碰的,什么样的行为是违法犯罪,学生们对检察官的讲解听得十分专注,还不时提问,现场氛围浓烈。 

  随后,梧州市检察院未检科李雪莲科长根据《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和小学生阶段的行为特点展开授课内容。“除了六一儿童节你们还有一个共同的节日,同学们知道是什么节日吗?”、“你们知道《宪法》是什么吗?”、“宪法规定了同学们拥有哪些权利呢?”、“有哪些行为是我们不可以做的?”、“同学们知道我们应当遵守哪些规则吗?”,随着一个有一个问题的提出,课堂一场活跃,大家都争相回答问题。同时,李雪莲科长结合多起虐童事件反映出的问题,向学生们讲授了自护知识,告诉他们内衣内裤遮住的地方不允许他人触摸,不要帮坏人保守秘密等防止性侵方面的知识。为了加深印象,李雪莲科长带领大家一同认识身体部位,学会辨别善意的抚摸和恶意的侵害,并邀请同学们上台现场演示“如何防范自己的身体不受侵害”。授课结束前,未检科的检察官哥哥姐姐们还给学会了相关自护知识的学生们分发了精美礼品。 

  在市第二中学里,未检科的检察官们根据中学生的认知能力和接受能力较高的特点,对中学生的授课内容进行设置。将一款款法律条文变成通俗易懂的讲稿以及学生们愿意听的故事。“你们知道国家专门为未成年人制定的法律叫什么名字吗?”、“你们知道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多少吗?”、“你们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行为吗?”、“你们知道一旦遇到了不法侵害该怎么办吗?”、“你们知道这幅漫画讲述了一个什么故事吗”,随着一个又一个问题的提出,有些学生摸起了脑袋瓜,有些学生则查起了刚刚从检察官那里拿到的宣传手册,看着学生们满脸的疑惑,李雪莲科长用生动的语言给学生们普及起法律知识来。为了引导学生积极参与,李雪莲科长在举出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例后并不急着讲解,而是以置换角色的方式要求学生以检察官的身份对案例进行分析。新颖的授课形式获得学生们的高度好评。学生们通过自身积极参与,增强了对盗窃、抢劫、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行为的认识,了解了法律对个人行为的约束,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惩罚方式。同时,学生们也通过学习案例,了解掌握了如何避免不法侵害的办法。 

  一名学生在宪法宣传活动中对检察官姐姐说:“谢谢李老师的教导,您的课堂很有趣,我学到了许多实用的知识!学会分析,学会辨别,学会拒绝,学会自我保护,我今后会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诱惑和侵害!”一位班主任这样说:“青少年要认识这个国家,不能说哪一条宪法原则对他重要,哪条对他不重要,宪法的整个文本,都要全面入心入脑。学习宪法不要光了解对自己有利的原则,更要了解对其他人有利的原则。” 通过学习,广大师生充分认识到学习宪法的重要性,并进一步认识到作为一个公民懂法、守法的重要性,从而增强了学法,尤其是学好宪法的自觉性。 

  自今年2月份,梧州市检察院未检科成立以来,未检科不断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宣传工作,深入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活动14次,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惠及小学、初中、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多个对象,受惠学生约6000人,发放法治宣传手册5000余份。 

  通过多次接到来自校方“法治进校园”的邀请,梧州市检察院通过加强与教育部门的联系,拟制定全市“法治进校园”活动方案,由教育部门收集学校普法需求报送市检察院,市检察院根据学校需求安排法治进校园活动,形成信息互通和信息共享,建立普法长效机制。 

  (作者单位:梧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