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捅伤九人 南宁华联超市行凶案嫌犯一审获死刑

21.01.2016  21:11

  

被告人周凌俊接受法律宣判。朱新韬 摄

  南宁新闻网讯(记者韦仲达)“我不服,我要上诉!” 1月21日上午,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后,曾轰动南宁市的“11·27”华联超市行凶案嫌犯周凌俊表示将上诉。2014年11月27日,周凌俊在华联超市购物,因怀疑超市收银员偷拿其所购物品,发狂用匕首将9人捅伤。

  据法院通报,2014年11月27日,周凌俊在超市购物,回到家后发现少了部分所购物品,于是怀疑被超市收银员偷拿,便返回超市讨说法。在要求亲自查看监控视频被拒后,周凌俊突然掏出匕首将9人捅伤。2015年9月22日,市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11·27”华联超市杀人案。2016年1月21日,市中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7日上午,被告人周凌俊在亭洪路45号北京华联超市购物返回家中后,发现少了部分购买物品,便怀疑是被华联超市的收银员偷走。同日14时许,周凌俊携带购物小票到华联超市讨要所丢失的物品,并要求亲自查看超市的监控视频。因该要求未获得同意,为此周凌俊心生不满,随即从脚踝处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身旁的收银员曾某的颈后部、胸背部等处猛捅数刀,又持刀追捅超市内的其他工作人员和顾客,直至被他人当场制服。周凌俊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曾某、谢某、吴某、黄某、张某、肖某、莫某重伤二级损伤,被害人李某、陈某轻伤二级损伤。

  中院认为,被告人周凌俊在公共场所持刀杀人,且滥杀无辜,其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并造成七名受害人重伤二级、两名受害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周凌俊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事后经查,被告人周凌俊在案发期间患有关系妄想、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症,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且其故意杀人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是,综观全案,周凌俊作案前后意识清楚,对自己杀人行为性质和法律后果均有清醒认识,作案时具有实质性的辨认能力,属于智能正常。周凌俊的杀人行为和过程并非受到其精神病症状直接支配所致。周凌俊心胸狭隘,仅因小事即持械肆意行凶杀人,在行凶过程中滥杀无辜,行刺时均朝被害人要害部位连续捅刺,可见其杀人犯罪意识之坚决,手段之凶残。周凌俊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极大。周凌俊杀人行为造成了七名被害人重伤二级的结果。本案未造成人员死亡只是因为受伤人员及时得到相关医院竭尽全力抢救的结果,并非其杀人手段有所节制。周凌俊有意报复社会,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其人身危险性极大。

  周凌俊在超市故意杀人事件发生后,造成民众极度恐慌,很长时间内民众不敢到超市等公共场所购物、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社会公共安全、社会经济等秩序。周凌俊犯罪的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周凌俊虽然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但鉴于其杀人主观恶性大,杀人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故中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周凌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新闻内容延伸:

  精神病人暴力伤人应引起重视

  “2013年至2015年间,南宁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结的精神病人犯罪案件共有38件、38人。其中,造成24人死亡、9人重伤、15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市中院常务副院长余万庆告诉记者,精神病人犯罪呈现时间上的突发性、侵害对象的随意性、手段和后果的严重性及赔偿能力低,造成的不稳定因素多等特点,应引起全社会的重视。

  市中院刑事审判庭第一庭庭长赵阳建议,为防止和减少精神病人犯罪,首先监护人应加强监管意识,监护人要能够担负起监护职责,以降低精神病人犯罪率。其次,要把精神病人的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各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齐抓共管。要全面构建“市(县)、镇、村、民”四级信息采集网,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加强精神病人有关信息的日常收集和上报工作,确保信息通畅。

  另外,要增加设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机构,并利用鲜活的案例,通过多种渠道,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警示教育,要教育精神病人亲属及周围群众提高防范意识,对发现有肇事肇祸苗头的精神病人情况,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为做好事前预防和处理工作赢得时间。还有,大家应积极开展爱心救助行动,组织公益活动,发展公益事业,支持精神病患者治疗,让精神病患者感到社会的关爱,加快康复的进程。

编辑: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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