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钉子户”不搬百多户职工难住新房 法院强制腾迁

21.04.2016  10:39

  老杨一家租住在一单位的瓦房内,一住就是三十载。而今,单位要进行棚户区改造工程,动员老杨搬迁,老杨一开始同意,还和单位签订了协议。但后来却因安置不合意,他拒绝搬出瓦房。导致单位132户职工迟迟无法搬进新房。无奈之下,武鸣县供销合作联社将老杨起诉至法院。案件历经一审、二审,以老杨败诉结案。昨日,在法院的强制执行下,老杨搬离了房屋。

   不满搬迁安置,租户反悔不搬

  上世纪80年代初,武鸣县供销合作联社在武鸣县城厢镇农坛路建一排瓦房。老杨等5户居民租住在瓦房中,随着时间的推移,邻居们陆续搬出瓦房,只剩下老杨一家。邻居房子空着没人住,老杨干脆将4间瓦房近200平方米占为己用。

  2011年,武鸣县供销合作联社计划开展棚户区改造工程。为此,单位多次动员老杨腾迁。2012年,单位与老杨达成协议,给他回建一栋结构、面积与原来标准相同的房屋。老杨一开始答应了,可签订了协议书后,他又反悔了。

  老杨之所以不愿意搬迁,主要认为其所占住的邻居们房屋面积也应算入他的居住面积,以此获得更多利益。2014年11月6日,武鸣县供销合作联社在多次做工作无果后,对老杨下达了最后通知,要求其在一周内,自行搬迁到新回建的公产楼房内一套面积为97.78平方米的房子。

   单位维护权益,起诉“钉子户

  老杨的置之不理,改造工程只能一拖再拖。武鸣县供销合作联社最后将老杨一家起诉至武鸣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老杨一家搬出这套单位所有的房屋。日前,该案历经武鸣县法院、南宁市中级法院二审,有了结果。

  法院终审指出,武鸣县供销合作联社通过划拨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据此,其对该宗地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法依规收益、处分的权利。老杨对涉案房屋的居住权来源于租赁,老杨与单位未订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法院认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与老杨的房屋租赁关系,况且双方早在2012年就曾达成搬迁协议,说明单位已经给足了老杨的合理搬迁期限,并准备了新回建安置房。法院一审、二审均支持武鸣县供销合作联社的诉讼请求。

   法院强制执行,“钉子户”终挪窝

  判决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官多次做老杨的思想工作,劝说其主动配合搬离涉案房屋等,但均无结果。昨日,经武鸣县供销合作联社申请,武鸣县法院对该案予以强制执行。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老杨拒不配合,执行工作人员对他采取强制措施,并帮助他将家具等物件搬到安置房中。老杨搬离后,腾空的涉案瓦房由武鸣县供销合作联社进行拆除。武鸣县供销合作联社主任科员王少业表示,老杨房屋所在地要建造职工住宅楼的配套设施,因其拒不搬离房屋,导致132户职工迟迟无法搬进新房,法院的执行工作保护了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公平正义。(记者 梁静 通讯员 莫春华)

编辑:韦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