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骑摩托车出事故身亡 店主称其抢车被判赔8万

14.12.2017  15:31

摩托车店门口的监控画面:14时32分,年轻人从地上捡起一个细长物体,用它摆弄门锁。   

巩义一初中生骑摩托车出事故身亡 店主被判赔8万

记者丁丰林/文 张琮/摄影

阅读提示|虽然判决结果在11月下旬就出来了,但这起“摩托车”事件至今仍在巩义当地吸引着不少市民的关注。这起事件中,一方是摩托车店老板,他称自己的摩托车是被人抢走,有监控录像和报警记录为证,但对方骑着出了车祸身亡,自己被判赔8万多元。事件另一方是一个初中学生,他的家长认为,是车店老板把摩托车交给未成年人试驾,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这辆出事的摩托车到底是“试驾”还是“被抢”,法官判决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巩义市人民法院:被告完全能够判断出张某某为未成年人,仍将摩托车交给张某某试车,造成交通事故致其死亡,存在一定过错。最终判决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8万多元。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有证据表明双方还是买车、试车关系。维持原判。

原告

1.被告将摩托车交给未成年的张某某试驾,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张某某死亡,被告的不当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

2.张某某只有13岁,正常人不会将13岁的小孩看成成年人。

3.摩托车钥匙是何飞虎亲手递交的,不构成抢夺。张某某在试车外出时,与何飞虎互相观望,何飞虎没有阻拦的表示,可以看出何飞虎同意外出试车。

被告

1.他无权查看张某某的证件,无从得知张某某是未成年人,“张某某的个子比我还高,已是成年人特征了”。

2.张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系盗抢摩托车后为躲避追究责任发生了交通事故。

3.通过摩托车店门口的监控视频以及报警记录,能够证明张某某实施了盗抢摩托车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