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发展改革委出台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政策

13.02.2018  19:51
 

  近日,南宁市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提供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时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通知》自今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其中,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充电度数收取,最高收费标准为0.7元/度,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在最高限价内自行下浮收费标准,给予用户优惠。

  充电电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4〕99号)的规定执行,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扶持性电价政策: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通知》还要求,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