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热议非公经济:行政和司法都要有所作为

07.03.2016  11:38

   

  钱颖一委员

   

  姜增伟委员

   

  李钺锋委员

  正义网北京3月5日电(记者 靖力)“你一说非公经济,我就想到了1月5日那天,我受邀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全国工商联共同召开的座谈会时的情景,许多非公有制企业的企业家反响都非常热烈。后来我发言时,也给检察机关点了个赞。”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钱颖一告诉记者。 

  3月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看望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委员并参加联组讨论。会上,总书记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讲话引起热烈反响。不少委员认为,非公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行政和司法的共同协助。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会长姜增伟表示,不仅非公经济,包括全部的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都显示出经验不足、对投资环境认识不足以及对国际交易惯例、商事法律方面理解不够的问题,某种程度上也说明了,非公经济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意识。要实现这个目标,一方面需要企业自身完善自己在法律方面的“素养”,例如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培训等,另一方面也需要政府和法律机关来督促和推动,如此才能增加非公经济的竞争力,提高非公经济经营管理的能力、降低风险、降低经营过程中的成本。

  从经济发展的角度,钱颖一表示,近年来,非公经济受到来自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关注和保护,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应对经济下行、促进供给侧改革的一种举措,只有非公经济得到关注,在政策和法律实践中落实对非公经济的平等对待,才能更好地服务国家的经济发展。“我注意到,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到要激发非公经济的活力,特别是强调了要大幅度放宽非公经济的准入,尤其是那些国有企业占绝对地位的领域,比如电力、电信、交通、石油、市政等领域。政府在这一方面大有可为。”钱颖一说。

  从司法保护的角度,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钺锋告诉记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即明确要求的内容,然而,过去,一些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并没有重视对非公经济的关注和保护,甚至还出现故意刁难非公经济、打压非公经济的情况。

  “近年来,司法机关相继出台了许多保护非公经济的文件,非公经济企业家也都对这些举措拍手称赞,但是因为落实不到位,尤其是基层司法机关,导致许多非公经济直接被削弱甚至摧毁,这让人痛心。”李钺锋建议修改完善刑法分则中的相关具体规定,以此强化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一是建议通过立法修改相关犯罪的主体限制,将刑法一些条款中‘国有公司、企业’的内容修改为‘公司、企业’,纳入刑法一体化保护,将非公企业中存在的为亲友非法牟利,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等行为也规定为犯罪,以此弥补刑法对非公企业保护的空白。二是建议取消不同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刑法差异保护,将国企、集体企业、非公企业中发生的侵占财产、收受贿赂、挪用资金等犯罪行为规定相同的罪名和刑罚标准。”李钺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