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融资排查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14.07.2017  22:04

桂财预〔2017〕131号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等有关法律文件,进一步规范全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区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融资排查整改工作方案》(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加强对排查整改工作指导,请各市、县和区直各单位于8月10日前将本地区、本单位的自查有关情况报送财政厅。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厅(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联系人:黄仕锋,联系电话:0771-5317124。

     

  附件:全区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融资排查整改工作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7月13日  附件 

  

     

  全区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融资排查整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等有关法律文件,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制止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行为,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排查目的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有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善社会公共服务供给,推进财政支出方式改革。通过全面摸底排查政府购买服务情况,发现和纠正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二、排查范围 

  各市、县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区直各单位。

  三、排查重点内容 

  (一)是否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是否将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三)是否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四)是否将土地储备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五)是否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六)是否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七)是否存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未安排资金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八)是否超出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九)是否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举债融资;

  (十)其他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形。

  四、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

  (四)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30号);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2016年修订)》。

  五、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2017年6月-2017年7月31日)。 

  各市、县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区直各单位对照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要求,全面摸底排查本地区、本单位签订和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情况。

  (二)整改阶段(2017年8月1日-2017年9月10日)。 

  各市、县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区直各单位根据摸底排查结果,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开展整改工作,并形成自查整改报告。

  (三)督促整改阶段(2017年9月11日-2017年9月30日)。 

  根据各市、县,区直各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整改进展等情况,对于存在问题严重的地区和区直有关单位,财政厅将牵头组织广西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成立督导组,进行督促依法依规整改到位。

  (四)汇总上报阶段(2017年10月25日前)。 

  财政厅汇总全区排查和整改结果,按时报送财政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是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有部门认真摸底排查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情况,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切实把摸底排查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市、县财政局要切实担负牵头单位责任,强化工作指导,会同有关部门把摸底排查和整改工作做实做细,严禁走过场、甩包袱,切实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三)及时报送自查整改报告。各县(市、区)财政局应于2017年9月25日前将经同级政府批准的自查整改有关情况(含附表,下同)报送所属设区市财政局;设区市财政局应于2017年10月10日将经设区市政府批准的自查整改有关情况报送财政厅。区直各单位应于2017年10月10日前将自查整改有关情况报送财政厅,如无相关情况,也请来函告知。自查整改总结要求有数据、有措施、有案例,看到问题,提出建议。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导组进行督促整改,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敷衍塞责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将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附表:××市、县(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摸底排查整改情况表
唱响“广西财政之歌” 弘扬“广西财政精神”
  ——全区财政系统“迎大庆 颂党恩”歌咏比赛圆满财政厅
读万卷书 行万里路
  ——广西著名作家彭匈应邀出席我厅财政青年沙龙并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