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办法(试行)】遭受犯罪侵害无人赔可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02.04.2015  19:07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办法(试行)》今年起在全区各级法院全面实施。自治区高院3月30日对《办法》进行解读。     遭受犯罪侵害无人赔     可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是指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且生活陷入困难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救济资助的一种辅助性救济措施。《办法》指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只能用于对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重点是及时、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原则上应由案件管辖地人民法院负责救助,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秋慧:各级法院要将对司法救助的告知、释明、办理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和处理涉诉信访的各个阶段。    提高救助标准     八类人可获救助    《办法》对全区三级法院实施司法救助制度进行规范,明确规定八种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和五种不予救助的情形,明确救助对象仅限于自然人;救助上限从原来的不超过3万元,改为案件管辖地上年度职工36个月的平均工资总额,特殊情况可适当突破限额,但救助金总额不得超过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办法》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适用对象、条件和程序开展救助工作,慎用自由裁量权,杜绝“花钱买平安”,防止国家司法救助被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