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期已满承租方拒绝搬走 认为有优先租赁权欲续租

25.11.2015  21:05

  昨日上午,法院依法强制腾空跑马公司放置于大楼的物品  记者  周志英  摄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周志英    通讯员  丛嵩)昨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拖延多日的侵权纠纷案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南宁市桃源路某大楼进行强制腾空并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此纠纷案件中,原告南宁市体育场(以下简称体育场)与被告南宁跑马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跑马公司)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期满,但后者认为己方享有“优先租赁权”要求续租。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跑马公司搬离大楼,并赔偿100万元。针对被告“优先租赁权”一说,法院不予采信。

  2002年1月1日,体育场与跑马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体育场将位于南宁市桃源路62号的利诚大楼及紧靠大楼正面的停车场出租给跑马公司,租赁期限为13年。合同约定:租赁前三年,跑马公司向体育场每年交付租金110万元,在2005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每三年一次可根据租赁市场的情况,经双方协商确认在每年租金110万元的基础上整体上浮或下降3%至4%;合同依法终止后,该公司须在合同终止的次日起,30天内撤离利诚大楼。同年8月20日,双方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租赁合同到期后,在同等租金条件下,原告须优先续租给被告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书。

  2014年12月31日,《租赁合同书》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体育场未与跑马公司续签租赁合同,并将场地出租给另一家公司,租期10年,第一年租金为500万元。跑马公司认为,即便租期已满,但自己享有优先租赁权,体育场在续租时,应优先租给自己,因此拒绝腾空大楼。体育场认为对方此举不但导致自己无法正常收取租金,还面临着向新承租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等损失,故将跑马公司诉诸法院,要求对方立即返回所占用楼房,并索赔近200万元。

  今年5月,南宁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庭上,被告跑马公司认为租赁期满后,首先要解决的是被告的优先租赁权问题,而不是退还房屋的问题。跑马公司辩称,自己拥有同等租金条件下的优先租赁权,现是原告违约在先,无理剥夺被告的优先租赁权,所造成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10月30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跑马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其占用的涉案房屋利诚大楼,将该大楼交还原告;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100万元以及水电费9033元。由于跑马公司并未按期搬离大楼,体育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跑马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向被执行人跑马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义务。

  在多次做工作未果后,昨日上午,南宁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联合青秀区政法委、公安局、城管等多部门,出动100多人,依法强制腾空跑马公司放置于大楼的物品,将该楼交还申请执行人。

  老友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书》及《租赁合同书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最迟应于2015年1月30日前撤离利诚大楼并将租赁物交还原告,但被告至今仍没有撤离,故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害返还涉案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被告提出其有租赁优先权问题,被告是否享有租赁优先权与原告是否主张返还涉案房屋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的租赁优先权不是本案审理范围,且被告是否享有租赁优先权不影响原告主张返还涉案房屋权利的行使。故被告主张其享有租赁优先权拒绝退出涉案房屋,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编辑:梁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