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将于10月1日实施

21.07.2016  23:50

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下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广西新闻网 记者 冼妍杏 摄

广西新闻网 南宁7月21日讯(记者  冼妍杏)21日下午,记者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获悉,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下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增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者是旅游活动中最主要的参与者,旅游经营者是为旅游活动提供服务的主体,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紧密相关。这次修订《条例》增设一章,专门规定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就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拒绝强制交易权、知情权、要求履约权、受尊重权,对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保障、特殊群体的旅游者依法享受便利和优惠作出规定,还规定了旅游纠纷解决途径、投诉统一受理机制、旅游综合执法机制、旅游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旅游经营者诚信体系等措施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为了保障导游的合法收入,避免其因为收入过低而收取“小费”“回扣”等损害旅游者权益,《条例》规定,旅行社应当依法保障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权益,鼓励建立依据导游的职业技能、专业素质、旅游者评价、从业贡献为主要测评内容的导游绩效奖励制度。

新修订规范旅行社网络经营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和旅游需求的多样化,利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等方式经营旅游业务发展迅速。

“当前,一些组织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却利用网站发布非法旅游信息,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一些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通过在线旅游网站开展业务,但却未在网页醒目位置明示相关信息,剥夺了旅游者的知情权,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副主任赖富强表示,由于长期以来对这一新兴业务的监管缺乏法律依据,难以实施有效监管,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新修订的《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以及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涉及由其他经营者提供服务的,还应当向旅游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许可证信息、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旅游者通过旅游经营者提供的网络平台接受其他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产生消费纠纷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协助旅游者解决消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