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新政保障旅游者权益 跟团消费有问题可索赔

30.03.2016  10:28

  3月29日至31日,在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将提交会议审议,这次修订也是广西对国家《旅游法》的补充和细化,其中有不少突出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亮点呈现。

  A  跟团消费遇问题可找旅行社

  修订草案:旅游者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具体购物场所内购买商品,销售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不合格商品或者短斤缺两,旅游者可要求商品销售者或旅行社赔偿;旅行社先行赔偿的,有权要求商品销售者赔偿。

  解读:过去,旅游者发现购买货品有问题,旅行社通常让旅游者自己与购物店协商,事情往往不了了之。修订草案提出“旅游者可以要求商品销售者或旅行社赔偿”,意味着旅行社需要担责。同时,倒逼旅行社挑选正规且有资质的购物店提供给旅游者。

  B  个人和单位不能随意组织旅游

  修订草案: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旅行社业务。

  解读:过去,常有俱乐部、车友会、协会等单位和个人召集发起组团旅游活动,打出组团自由行或者自驾游的口号,颇受消费者追捧,但是这类单位和个人如果没有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会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为此,修订草案针对规范旅行社业务经营做出这条新增内容,把各种可能威胁到旅游者旅游消费安全的情况,纳入正常旅行社业务经营范畴。

  C  景区禁止强行出售联票套票

  修订草案: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景区门票价格提高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价格;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禁止强行出售联票、套票。

  解读:景区乱收费、乱涨价问题一直是旅游者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修订草案增加了景区门票价格以及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并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收费,提高门票价格的程序,门票价格的公式、收取、优惠以及减免等内容进行细化规定。杜绝一些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发生。

  D  旅游车不得擅自超载“甩客

  修订草案:旅游客运经营者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与旅行社约定的线路和标准提供运输服务,不得中途擅自将旅游者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终止运输,不得擅自变更运行线路,不得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

  解读:说好的专车接送,说好的参观路线,到头来变成一辆面包车超载行驶,还为绕近路专挑破烂颠簸的小道走,把一车游客拉到一个土坡上,还要被强制购买望远镜大家才能看到实景演出,像这样的旅游投诉案例在旅游旺季有不少。个别旅游客运经营者“宰客”、“甩客”、超载等问题严重侵害了旅游者权益。修订草案增加明确旅行客运经营者义务规定,将有法可依打击这类现象出现。

  E  删“小费”条款鼓励建绩效奖

  修订草案:鼓励建立依据导游的职业技能、专业素质、旅游者评价、从业贡献为主要测评内容的导游绩效奖励制度。

  解读: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导游的劳动报酬和奖励应当由旅行社支付,之前允许导游接受小费,有可能引发导游强制索取小费,导致旅游者“被自愿”。因此,修订草案采纳“建议删除关于导游可以收小费”的意见。同时,在旅行社导游绩效奖励制度方面新增了细化规定,从另一个角度保护了导游合法权益。

  F  旅游电商不帮解决纠纷被罚

  修订草案:网络旅游经营者未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或者未提供便利协助旅游者解决消费纠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随着互联网旅游热潮袭来,网上订票、订酒店、订旅游包等服务成为一些爱好自由行旅游者的首选方式。如何保证网络旅游消费健康秩序,规范网络经营者?本次修订草案明确提出凡是存在网络旅游欺诈和不协助旅游者解决消费纠纷的网络公司,将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记者 彭媛媛)

编辑: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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