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时代呼唤“廉洁中国”与“廉洁监察法”

12.01.2016  12:10

 

  十八大以来,正风反腐提速升级,成效显著,广泛获赞。同时,正风反腐永远在路上,广大干部群众殷切期待其深入推进。确立“廉洁中国”建设战略、推进“廉洁中国”建设,既有必要,也有条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在当代中国,把“”与中国融为一体的表述屡见不鲜,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中,就可以轻松检索到“廉洁中国”“廉政中国”“清廉中国”出现在十八大后的报道中。

  廉政中国、清廉中国等表述完全没有问题,但比较而言,确立“廉洁中国”建设战略最为合适,有助于更好地统摄通常所说的廉洁政治、廉洁政府、廉洁自律、廉洁纪律、廉洁社会、廉洁校园、廉洁企业、廉洁过节等用语与实践。

  建设“廉洁中国”,是人心所向。王岐山同志2015年10月23日在《人民日报》一针见血地指出:“目前人民群众对不正之风反映最强烈,对腐败最痛恨,对改进作风、廉洁自律要求最迫切。”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在社会各界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高度关注与寄予厚望的背景下,借鉴十八大以来逐渐确立的美丽中国、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健康中国战略,适时确立“廉洁中国”建设战略,推进“廉洁中国”建设,是回应民心之举,既有利于进一步清晰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目标与发展方向,指引、深化、升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振广大干部群众的信心,也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发展战略。

  建设“廉洁中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通盘考虑,统筹推进,其中,健全反腐倡廉法律体系具有基础性和战略性。无论是2015年1月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还是2015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都指出“研究修订行政监察法”。建议借鉴中央2015年将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大修为廉洁自律准则的做法,将行政监察法修订为廉洁监察法,为廉洁中国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从宏观上讲,行政监察法有两个突出的不足,一是在谁监督、监督谁也就是监督主体、对象上不全面,局限于行政机关,无法实现监察的全覆盖,不适应反腐倡廉建设全面推进,特别是巡视全覆盖、派驻全覆盖的新形势。中央纪委已经向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等派驻纪检组,但国家没有法律依据派驻与其合署办公的监察机构,这既不利于监督其中的非共产党员,也与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大格局不协调。二是在监察什么也就是监察内容上不集中,明显泛化,2014年以来纪检监察机关“三转”活动中的“转职能”,就是在实践中对这一不足的纠正。

  将行政监察法修订为廉洁监察法,摒弃监察的行政化、部门化,实现监察的国家化、全面化,并聚焦“廉洁”完善内容体系,促进监察的精准化、专业化,是时代的呼唤与现实的需要,有利于便捷地完善我国反腐倡廉法律与体制,为建立与纪委更加吻合、更高规格、全面覆盖的廉洁工作专门机构——廉洁监察委员会扫除法律障碍。

  (作者系湖南省廉洁学与巡视制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