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明确市本级和三区环保部门环境监管权限

04.01.2015  14:29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一步简政放权,完善环境监管体制,近日,贵港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本级和三区环保部门环境监管职责的通知》,决定将市环境保护局部分监管职能移交给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环境保护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提升环境监管水平。通知明确了移交的时间、范围和要求,并就强化协调沟通作了规定,确保实现平稳交接。

  2015年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的第一年,也是“十二五”污染减排收官之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一年,各项工作任务繁重而紧迫,环保使命艰巨而光荣。贵港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环保工作,出台文件规范环境监管权限,既是环保机制体制改革完善的重要体现,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部署的具体举措,将推动贵港市环保事业迈上新台阶,为促进“珠江-西江经济带”健康发展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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