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办工作人员在外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

29.04.2016  18:14

桂开办发〔2016〕55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办工作人员

在外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处室、机关党委、中心:

  根据自治区党委第五巡视组的反馈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办工作人员在外兼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章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现有的兼职情况进行检查清理。本办工作人员在外单位(包括机关、事业、企业、社团组织、民间组织等机构)兼职的,须于2016年3月28日前向综合处和驻办纪检组提交书面报告(之前已经提交的,不需再重复提交)。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主动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一经查实,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书面报告应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在外兼职的单位、职务、起始时间、经过何机关批准等;

  (二)如领取兼职报酬的,须说明领取报酬的起始时间、月标准、总额及批准单位或个人等情况。

  二、对兼职行为进一步予以规范。今后,我办工作人员如需在外兼职,必须书面向办党组申请并获得批准。申请材料和相关党组会议纪要分别送综合处和驻办纪检组存档。经过批准的兼职人员一律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不准在兼职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开支、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三、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