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馈邕宁区申请将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调出2017年市级绩效考评意见的复函

04.01.2018  19:52
 

南发改函〔2018〕4号

 

邕宁区政府:

  《关于申请将邕宁区2016年和2017年易地搬迁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项目调出2017年市级绩效考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函》(邕府函〔2017〕61号)收悉。经研究,我委意见如下: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桂扶领发〔2017〕10号)规定:撤销2016、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计划中包含2014、2015年自治区下达计划搬迁建档立卡贫困对象17万人的计划,但这两年计划搬迁的17万人中,凡属2015年底精准识别的452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且迁出区属于“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搬迁安置住房建设面积合规的,可以纳入国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计划,但原已享受的资金补助要收回,收回资金属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部分,可用于安置区后续脱贫发展相关项目;不符合以上两点要求的,不纳入国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计划,自治区另行确定自行消化方案。

  (一)由于你城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住房面积普遍超标,2017年已申请调出国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计划并获自治区同意。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2016-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计划的通知》(桂发改移民〔2017〕1375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2016、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计划资金规模的通知》(桂发改移民〔2017〕1454号)精神,你城区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计划以及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规模均调整为0。因此,我委同意将你城区2016、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项目调出2017年南宁市绩效考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二)由于目前自治区尚未出台消化方案,请你城区发展改革部门加强与上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沟通衔接,尽快明确资金收回方式或调整方式,避免资金沉淀。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