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铁法院首次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先公示后执行

05.01.2015  14:15

摘要提示: 中新广西网1月5日电 (吴汉君 陈英铨)广西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日前首次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实行先公示再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的制度,对患严重疾病的罪犯岑某某经公告公示期满,无人提出异议后,于1月4日交付所...

          中新广西网1月5日电 (吴汉君 陈英铨)广西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日前首次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实行先公示再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的制度,对患严重疾病的罪犯岑某某经公告公示期满,无人提出异议后,于1月4日交付所居住的社区矫正机构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一年。

          据介绍,岑某某是广西柳州市无业人员,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21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因患严重疾病,于同年4月27日经该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8月24日被柳州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因患严重疾病,次日被柳州铁路公安处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2月8日,被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公诉,指控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1.062克,美沙酮2884克,数量大,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柳州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后,当日决定对岑某某继续监视居住。

          2014年12月16日,法院公开审理本案后,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岑所犯罪名成立,并当庭宣告判决,依法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岑某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与原犯盗窃罪未执行刑期有期徒刑8年16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判决已于2014年12月27日生效。

          法院经查,罪犯岑某某仍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于2014年12月27日拟决定将罪犯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一年。如果无继续暂予监外执行事由,当即交付监狱执行。

          为确保司法公正,提高执法公信力,柳铁法院根据2014年10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通知》第六条“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律公示,将罪犯的基本情况及拟暂予监外执行的理由公开,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5日”的规定,2014年12月27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未接到公众提出异议,法院遂将该罪犯交付居住地依法由社区矫正机构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