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暂停收回出租车经营权指标 以考核确定经营者

01.04.2015  11:55

  出租车是城市出行不可或缺的一种交通方式。针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到期后是否继续按照《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重新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重新投放市场的问题,昨日刚闭幕的南宁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关于暂停执行〈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进行审议,会议表决通过了这个决定草案。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将按法定程序,及时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经营权到期处理两部法规不一致

  《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至今已近8年,至2009年12月,南宁市原有的挂靠车辆全部报废退出市场,全市出租汽车全部实现公司化经营。目前南宁市出租汽车企业共有11家,从业人员14500多人,在营在租汽车6720辆,实现了出租汽车经营公司化、规模化、集约化。

  目前,按照《条例》规定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的部分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2015年到期,根据《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经营权期限届满的,予以收回并按规定重新投放市场”的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由政府全部收回,并重新采取招投标出让的方式投放市场。

  不过,根据《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审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规定核准其是否继续经营。

  针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到期后的处理,《管理规定》和《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市人民政府建议停止执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管理规定》。

  暂停法规实施探索行业健康发展

  有意见认为,经营权到期后重新通过招投标等方式投放市场,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防止垄断。但也有人担心,重新投放市场可能出现原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无法继续取得经营权的情况,从而影响出租汽车驾驶员队伍的稳定。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条例》是侧重公平价值优先,要求经营权到期后收回重新投放市场。交通部规章是侧重稳妥过渡优先,以服务质量考核作为是否延续经营权的条件,目前全国大多数城市已采用《管理规定》的方式。

  目前国家正在对出租汽车管理体制改革进行探索,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方向未明,在这种情况下,南宁市暂停法规的实施,是为改革留下空间,也是对适合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方式的一种探索。

  另外,给予适当的期限由政府按照交通部规章的规定来操作,为《条例》的下一步修改提供经验借鉴是可行的。三年暂停期限届满或者其间发现现行方式不利于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可以恢复执行《条例》规定。

  考核不达标或收回经营权指标

  南宁市从2012年开始每年对南宁市出租汽车企业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并于2015年2月对2014年度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进行考核,目前考核结果已报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复合。

  按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应用2012—2014年度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来处理当前已到期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据了解,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标准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因此这四个等级未来将可能面临四种处理方式:

  (一)2012—2014年度考核等级均为AA级及以上的,批准其继续经营,继续经营的期限为12年,对批准继续经营的经营权指标,按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规定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二)2012—2014年度考核等级有A级的,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继续经营的期限为12年;

  (三)2012—2014年度考核等级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视情况适当核减经营权指标;

  (四)2012—2014年度考核等级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收回经营权指标。 (记者 张芳琳)

编辑:韦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