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起家暴典型案例发布 家暴维权家人邻居可当证人

24.11.2015  09:45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梁侦  通讯员  蔡梦婕)昨日上午,西乡塘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3起家暴典型案例。目前,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法官表示,面对家庭暴力千万不要有“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受害人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介绍了今年6月以来西乡塘区法院反家暴联动机制开展的情况。根据统计,今年6—11月,西乡塘区法院民事审判庭涉家事收案数为428件,其中涉及家暴53件;刑事审判庭共审理涉家暴刑事案件共6件,其中故意杀人1件,故意伤害3件,强奸2件。

  据西乡塘区法院介绍,家庭暴力问题长期存在,但一般的暴力还没有引起重视,家庭暴力造成严重后果才被关注。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主要受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影响,家庭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也

  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一个主要原因。

  今年8月份,西乡塘区专门成立了由多个单位组成的反家暴工作领导小组,启动了反家暴联动机制,西乡塘区法院成立专门涉家庭暴力案件的合议庭,选任社会阅历丰富、熟悉家事审判和妇女工作的专业法官,同时聘请妇联、社区等了解家庭暴力的相关人员担任合议庭组成人员,充分保护被家暴受害人,特别是妇女、儿童、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设立快立、快审通道,接到涉及家暴的家事案件马上立案,马上排期审理。在审理涉及家暴的家事案件过程中,对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受害人,依法制作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近两年,西乡塘区法院共收到4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发出一张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3起受害人撤销了申请。

  案例

  案例1

  琐事争执 丈夫殴打妻子

  2013年11月14日19时许,刘某在家中因琐事徒手殴打妻子张某,导致张某左耳鼓膜穿孔,经司法鉴定为轻伤。庭审过程中,刘某否认具有殴打的情节。但经庭审查明的证据,有证人的证言,还有公安机关的出警证明,被害人就医的病历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证明刘某为家庭琐事殴打张某的事实存在。日前,刘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点评】

  这是西乡塘区法院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后,审结的第一起家暴案件。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时有发生,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犯罪触目惊心。当前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由于受“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影响,存在着犯罪事实难以发现、诉讼程序难以启动、定罪标准不够明确等问题。《意见》的出台,从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基本原则、受理程序、定罪处罚、其他措施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法院根据《意见》精神,充分运用法律,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各种家庭暴力犯罪,切实保障人权。

  案例2

  感情破裂 丈夫咬伤妻子

  黄某经人介绍认识妻子梁某,两人结婚30多年,育有一女。黄某觉得,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甚至双方互不理睬。2001年,黄某曾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原永新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两人离婚。

  判决下来后的十几年间,这对夫妻相互敌视,感情冷若冰霜。黄某认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今年初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梁某也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但她称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并非性格差异,而是黄某对婚姻不忠、不履行家庭共同生活义务,并且转移银行存款。梁某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调解协议书》。上面说明在2010年9月14日18时许,黄某和梁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两人扭打在一起,黄某将梁某的左手拇指根部咬伤。后经法医鉴定,梁某的伤情未达轻伤。

  西乡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和梁某均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遂准予两人离婚。梁某指责对方转移财产和对婚姻不忠缺乏充足证据。但梁某主张黄某存在家庭暴力,要求他支付损害赔偿金5万元。西乡塘区法院指出,梁某提交的《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调解协议书》载明黄某和梁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将梁某的左手拇指根部咬伤,符合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给梁某的身体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因此,法院支持梁某要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的请求。至于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被告受伤情况、事情发生原因、原告经济状况,梁某主张5万元过高,法院酌情支持5000元。

  【法官点评】

  在传统的观念里,人们一直认为,男性作为一家之主应该在家庭中占主导地位。然而,在现代社会里,女性同样可以在经济和家庭条件中占有优势地位。因此在婚姻家庭中,无论男女老幼均应相互尊重,相互爱护,不要因为社会地位高低、经济收入多少、文化水平差异,而造成家庭地位的不平等。夫妻双方应经常换位思考,只有双方都愿意为彼此做出改变,家庭生活才会更加和谐。

  案例3

  无端猜忌 抑郁男子杀妻

  2014年8月12日14时许,小陈在家中睡觉醒来,听到母亲大声呼救。他开门出去看到母亲黎某仰面躺在大门边上,头部流了很多血,旁边放着一把带血的锤子。他吓得不知所措,之后打电话给叔叔。当他下楼时,看到父亲陈某正在打电话。陈某表情平静,称是自己打了黎某。

  原来,因黎某掌控家中经济,陈某对她有猜疑。当天,陈某因不满妻子黎某到银行将家庭存款转到自己名下,在家中趁黎某低头看平板电脑之际,拿出一把铁锤用力击打她的头部数次,致使黎某当场死亡。之后,陈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前来处理。

  案发后,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陈某患抑郁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陈某供述称,他在老家花了几万元建房,后来因地基问题停工。而妻子黎某将剩余的10万多元存入自己的名下,只给他少量的零用钱。案发当天,他越想越气愤,于是对妻子痛下杀手。

  西乡塘区法院认为,陈某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案发后,他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陈某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判决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法官点评】

  夫妻之间缺乏信任,一方独掌经济,对家庭事务不公开,是造成家庭纠纷乃至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经济控制与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一样,也会对家庭成员造成很大的伤害,使其备受煎熬,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与身体暴力的产生。本案就是存在经济控制之时,产生了故意伤害对方甚至剥夺对方生命等极端暴力的行为。经济控制会引发心灵重创、感情破裂,进而导致家庭离析。所以,夫妻双方经济地位的平等是家庭关系和睦和防止产生家庭暴力的有效保障。

  ■链接

  什么行为  属于家庭暴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提醒

  遭遇家暴应注意收集证据

  西乡塘区法院副院长黄朝晖表示,根据以往的审判案例来看,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受害者并无男女性别之分,相对来说,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为主要受害人群,也有成年男性受害者。面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应当摒弃“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勇于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黄朝晖建议,受害者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维权。首先,可以向亲朋好友诉说,并向派出所报案。其次,注意家暴证据的收集。另外,还可以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收集有利证据包括,尽量让邻居和社会居委会成员知悉遭受家暴的情况,同时向亲朋好友诉说,这些都可以成为证人证言。注意保存医院对伤情检查的一切病例材料。遭受家暴后应立即向警方报警,保存相关出警记录,也可申请伤情鉴定。

编辑:梁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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