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未出生的胎儿有条件享受继承权

15.01.2015  12:23

摘要提示: 中新广西网1月15日电 (韦陆红)孩子还没出生其父亲去世,一定条件下这名孩子是享有继承权,可以继承其父亲的遗产的。 问:李某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他死亡时他妻子正怀孕4个月,李某死后留下了一笔财产...

          中新广西网1月15日电 (韦陆红)孩子还没出生其父亲去世,一定条件下这名孩子是享有继承权,可以继承其父亲的遗产的。

          问:李某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他死亡时他妻子正怀孕4个月,李某死后留下了一笔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李某的妻子腹中的胎儿对李某的遗产是否存在继承权?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对此李某的妻子腹中的胎儿对李某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需要分两种情况来确定:

          一、如果李某妻子腹中的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即对李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这时胎儿享有继承权,这就要求在分割李某的遗产时要预留属于胎儿的遗产份额。这点的出发理念是由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出生而取得,依反面解释,未出生就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出生后即成为民事权利能力主体,因此,为保护未来民事主体的利益需要对胎儿的利益加以保护。

          二、如果李某妻子腹中的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这时的胎儿不享有继承权,对此,原先保留的遗产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