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话题:旅游安全 需法治护航

08.06.2015  10:08

   

  郭山泽/漫画 

  ■本期话题:旅游,不仅是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亦是拉动内需的重要途径。但旅游事故时有发生,大巴坠崖、景区踩踏、设备故障等,令人触目惊心。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业的持续稳定发展。“东方之星”游轮沉江事故再次将安全出游问题推向舆论前沿:排除不可逆的自然因素,我们能为安全出游做什么?

  ■话题预告:据媒体报道,我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总数达到几十万人。当未成年人监护缺位,国家监护应及时跟上。但在实践中,作为国家监护主体的民政部门对于如何监护未成年人似乎只能自己“摸着石头过河”。河南13岁被救助男孩重度营养不良死亡的案例,让舆论发问:孩子监护缺位,国家监护如何有效替补?欢迎参与讨论。

  严法为旅游安全“上保险  

  何其伟  

  过去的一周,最让人揪心的就是“东方之星”游轮沉江事故。人们在为遇难者祈福的同时,也将旅游安全问题提上了新的高度。天灾固然不可抗拒,人为的疏忽则不可饶恕。分析一些旅游事故可以发现,多数旅游安全问题与经营者的疏忽相关,比如安检失误、超载超员超速违规等,都是经营者安全意识、安全责任不到位使然,是法律意识、规矩意识淡薄的必然结果。

  当安全秩序的建立不能依靠经营者自觉时,我们必须确立严法,用严格的法律监督、严格的责任监管,为安全旅行上一道护佑生命健康的“保险”。

  前不久,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提出:着力补齐短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编织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共安全网。对保障旅游安全来说,除了政府要从大局考虑,建立专业的安全管理组织、救援组织外,严法可从以下路径来实现:一是以法定形式对全民定期搞公共安全教育,树立安全意识,形成人人重视安全,人人监督安全的氛围。这是保障旅游安全的思想基础。二是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约束行为。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表述太笼统宏观,不具有操作性和追责性。国家应该尽快对旅游中涉及人身安全的环节进行详细完善的立法,从制定管理规定的现状提到立法的高度上来,让经营者在敬畏法规中践职履责,让游人获得安全感。三是把追究法律责任真正落到实处。要建立权责明晰的责任制约机制,把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人头,落实到具体环节。一旦事故发生,对于人员和财产伤损不能一赔了之,不能追责无果,要严查事故背后是否存在职务犯罪,是否存在渎职行为,对于直接管理者要依法依规严惩不贷。

  风险预警守护旅游安全  

  徐清  

  安全如阳光和空气,“受益而不觉,失之则难存”。屡发旅游安全事故不仅是个体家庭的灾难,也对旅游业形象、旅游经营者和社会大众产生诸多不良影响。如何有效防范此类事故的发生,纾解人们心头的旅游安全焦虑?从现有旅游安全法规看,主要是预防和救援。如旅游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监管工作,政府有关部门承担旅游安全与应急职责;旅游经营者承担旅游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享有面临人身财产危险时的求助权。一些专项法规规章如《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等,侧重对救援主体、事故处理和报告等进行了规定。

  根据法规,旅游安全预防主要由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承担、政府监管;事故救援主要由政府负责。尽管一些成熟的旅游经营者已经对旅游风险进行了分类,针对突发事件也可立即启动应急机制,然而,如何判断并预防旅游风险,很大程度仍依赖个人经验。有业内人士指出,旅游安全预防像是“赌博”,成功规避风险的,皆大欢喜;一旦判断失误,还得承担旅客滞留或更改行程的赔偿责任。

  如何不再重复昨天的故事?关键应改变旅游安全预防“经验主义”、各行其是的传统做法,通过旅游风险预警机制厘清政府、旅游经营者、旅游者的安全预防责任。政府应负责旅游安全信息收集、评判和发布。可将旅游安全风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一级为“警告不要前往”,二级为“建议考虑前往的必要性”,三级和四级分别表示“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旅游安全的因素”。旅游主管部门与公安、消防、交通、卫生、气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发布旅游安全预警,引导旅游市场主体科学决策。从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层面看,应明确发生二级以上旅游安全风险预警时,旅游经营者须调整行程,旅游者应服从安排,且不得请求赔偿;三级以下预警,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共同决定前往的,应做好相应防范措施。

  加强紧急救援队伍建设  

  乔子轩  

  旅游法明确要求,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可见,旅游企业对旅游安全事故具有救助的义务,但旅游企业在救助力量配置、救助能力建设等方面还不尽如人意。

  我国专业旅游紧急救援力量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部分旅游企业建立的商业旅游紧急救援公司少而散,一旦遇到旅游安全事故,并不能发挥出公众期待的作用,最后唯一可以依赖的依然是政府救助。也就是说,当前我国旅游应急救援体系处于“缺胳膊少腿”状态,亟待旅游企业发挥专业优势建立一支可以信赖的紧急救援力量,为旅游者或旅游从业人员提供事中紧急搜救、事后医疗救助,为旅游者提供覆盖事前、事中与事后的旅游支援服务。

  国家旅游局局长李金早在今年初召开的全国旅游工作会议上强调,推动建立政府救助与商业救援相结合的旅游紧急救援体系,鼓励有条件的旅游企业建立专、兼职的紧急救援队伍。当然,建设一支紧急救援队伍是项系统工程,需要国家出台鼓励扶持政策,更需要旅游企业主动担当法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加强紧急救援队伍建设,与政府救助共同形成完备的旅游应急救援体系,将旅游事故损害降到最低。

  旅游交通安全需补法治“短板  

  刘勋  

  旅游交通与一般交通有着很大差别。首先,旅游交通所到之处通常地理环境比较复杂。多数优美的自然风光集中于山区、丘陵、江河地带,各种地质性或气候性因素复杂多变。其次,多数旅游经营者追求利润最大化,导致旅游交通运行时间过长,乘坐交通工具的人群比较密集。一旦出现旅游交通意外,往往出现群死群伤的恶劣后果,对旅游市场也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涉及旅游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包括旅游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都缺乏对旅游交通安全的特别规定,特别是在旅游法关于旅游安全的章节,基本都在强调旅游目的地的安全责任,没有对旅游交通安全作出特别规定,而相关的道路、河道交通法律法规仅有原则性规定,没有涉及旅游交通的特别条款。由此可见,旅游交通安全是一个长期被忽视的问题,涉及交通安全和旅游安全两个方面,如此重要却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应当从立法的角度对旅游交通安全进行更加细致全面的规定,特别是要借助互联网技术对旅游交通工具进行管理监督,对旅游途中的地理环境、天气因素、路线安排进行综合研判,分析交通的风险,提前进行预警,并根据风险等级设定停止运行的标准,例如遭遇暴风雨天气必须停车、停航避险,并制定严格的处罚标准。另外,旅游交通工具的保养要严于一般运营车辆,旅游交通工具驾驶人员要从技术水平、健康状况、守法意识等多层面进行考核录用,还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从事旅游运营的行为,为旅游交通安全编织结实的防护网,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网友声音  

  网友孟慧敏:保障旅游安全不能仅仅依赖“业界良心”,需要健全法制和确立行业制裁模式,加强监管。检察机关要加大对涉及旅游安全渎职犯罪的查处力度,加大宣传渎职犯罪的危害与后果,扩大社会影响力。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旅游相关行业给予充分关注和曝光。

  网友胡永兵:旅游立法要与时俱进。随着我国旅游业迅速发展,旅游法律关系也日益普遍而复杂。然而,旅游基本法仍然有缺口,虽有相关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来规制,但立法层次较低,且各地标准不一。

  网友田中原:保证旅游安全,加强监管是当务之急。无论经营者还是管理者都应该珍视生命,尊重法律、落实法律。对不按照法律规定经营的旅行社要依法惩治,对“不作为”“乱作为”的管理部门要依法问责,实现旅游安全经营、管理法治化。如此,我们出游方能安心。

  网友黄磊:水上旅游火热,催发了游轮观光热潮,不少旅游公司纷纷对船舶进行改装。无论从船舶检测、旅游业安全隐患检查和整改、监督机制跟进等角度,都需要我们深入反思:是否还有更多存在安全隐患的船舶?船舶上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安全救助及应急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