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维权:尽快到ATM机存款证明人卡未分离

21.09.2016  22:12

   银行卡遭盗刷案件频发,由此引发的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纠纷逐年上升。浙江一位持卡人在银行卡遭盗刷后,做到三个“尽快”,全部损失得到赔偿——  

  银行卡遭盗刷,怎样维权才有效   

 

张浩/漫画 

 

  为了防止不法分子通过伪卡侵权,银行应保障其发放的银行卡具有可识别性和唯一性。 

  银行卡就在自己身边,却被盗刷巨款,收到卡内存款被转走的手机短信后,持卡人第一时间再次向卡内存款以固定证据,随后以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银行赔偿被盗刷的巨款,并将官司打到了法院。银行则以其尽到了注意义务,持卡人存在使密码泄露的可能等为由,拒绝赔偿。那么,银行卡被盗刷后,银行和持卡人究竟谁来承担责任?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储蓄合同纠纷案件,给我们带来很大的启示。

   卡在身边钱被转走  

  徐正弘,是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一家企业的老板。2013年7月23日,徐正弘在某银行镇海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了一张尾号为**69的借记卡,并将该借记卡与微信绑定,用于业务结算。在业务结算往来中,徐正弘基本通过微信网上支付货款。

  徐正弘经营能力强,也很有法律意识。在学会通过微信支付平台结算货款后,他感受到了网上支付所带来的快捷、便利以及低成本。但从平时的新闻报道中,徐正弘也了解到,网上支付也存在很大的风险:银行卡被盗刷的事件频频发生,由此引发的官司也是层出不穷,持卡人与银行的较量结果,也是各有胜负。虽然,他没有想过自己的银行卡有一天也会遭到盗刷,但是他对新闻报道中的相关案情细节却很留意,并且找出其中的一个规律:只要是持卡人胜诉的官司,持卡人都能证明银行卡遭盗刷时,银行卡都在持卡人的身边。于是,徐正弘总是将与微信支付平台绑定的银行卡妥善保管,从不离身,以确保万无一失。

  然而,觉得不太可能的事,还真的就发生了。

  去年11月18日晚,徐正弘在家吃饭时,收到一条转账信息:“您尾号为**69的银行卡,18日18时40分转账190540元……”

  收到信息后,徐正弘立即登录手机银行进行查询,发现卡内余额确实已从上午的19万余元变成58元。

  银行卡明明就装在自己兜里,钱却没了!一个不祥的预感立即袭上心头:“不好,我的银行卡可能遭到盗刷了,卡上的19万元没有了!

  “19万元没有了?!”坐在一旁的妻子十分慌张,立即催促道:“赶快与银行联系,赶快报警吧!

  徐正弘坐在椅子上,深吸了一口气,定了定神,然后将银行卡交给妻子,叮嘱道:“现在还不能与银行联系,你赶快到附近最近的自助银行服务区,在ATM机上向这张卡存入100元,存好后立即打电话给我!

  直到接到妻子电话,确认被盗刷的卡已存入100元后,徐正弘开始与银行联系,同时拨打110报警,并根据警方的要求,赶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作笔录。

  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立即予以受理,并展开侦查。经查,徐正弘借记卡内190540元,是在河北省通过“智付通”业务被转走的。而所谓的“智付通”业务,是一种类似POS机的业务,即由银行发放给客户一部固定电话机,该电话机上有卡槽,可以用银行卡在该电话机上刷卡并输入密码进行结算。徐正弘借记卡内的钱款就是被这种带卡槽的固定电话机刷走的。

  目前,警方还在侦办该案。

   索赔无果诉至法庭  

  案件何时能侦破,不得而知。即使破了案,被盗刷的钱款能不能追回,也是未知数。事发不久,徐正弘以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银行赔偿被盗刷的巨款。银行则以自身已尽到了注意义务,徐正弘存在使密码泄露的可能等为由,拒绝赔偿。

  去年12月10日,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徐正弘将银行诉至宁波市镇海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赔偿存款损失19万余元以及相应的利息。

  庭审中,徐正弘诉称:2015年11月18日16时40分许,本人的一张尾号为**69的借记卡在河北省通过转支方式被盗取19万余元,卡内存款被盗取之时本人在宁波市,且该张借记卡也由本人随身携带。当天19时许,本人因存款被盗取拨打110报警,案件由公安机关受理。本人认为,本人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保护本人的存款安全,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使得本人存款被盗,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辩称:本行得知徐正弘借记卡被盗取后,查询了相关事实,得知系智付通业务客户转支,190540元分五笔转入了两个账户。本行认为,第一,徐正弘在本行开卡,并设立密码,只有徐正弘知道,本行将包括密码保护在内的相关事项告知徐正弘,已尽到注意义务;第二,徐正弘将借记卡与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绑定,存在第三方泄露密码的可能;第三,案发当日徐正弘借记卡存入100元,这100元的存入不是徐正弘的行为,所以涉案借记卡存在密码为他人知晓的情况,徐正弘存在泄露密码可能;第四,徐正弘还可能存在密码使用不当或密码设置过于简单等问题。综上,本行请求驳回徐正弘的诉讼请求。

  针对银行的答辩意见,徐正弘称:第一,本人发现借记卡被盗刷的当天,即委托妻子在最近的银行存入100元,目的就是为证明借记卡还在本人手中;第二,本人将借记卡与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绑定,系发卡银行与第三方交易平台存在业务关系的情况下发生的,使用第三方交易平台一样能够保障交易本身的安全,不存在泄露密码的可能。

   银行被判承担全责  

  镇海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正弘在银行办理了具有储蓄功能的借记卡,并存入存款,储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本案中徐正弘借记卡内钱款被取走是否系盗刷的问题,法院认为,徐正弘的借记卡中19万余元在河北省通过“智付通”业务转入案外人账户,这种转账必须在带有卡槽的固定电话机上进行刷卡,并输入密码才能完成,而徐正弘本人及其借记卡均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故可以认定,涉讼的借记卡存在伪卡。徐正弘在发现借记卡被异地操作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采取了补救措施,及时防止了损失扩大,并无过错。而使用借记卡进行消费、支付、取现是银行广泛开展的业务,银行应保障其发放的借记卡具有可识别性和唯一性,并完善真假借记卡的识别技术,以防止非法分子通过伪卡侵权。

  法院认为,银行作为发卡行,未能对伪卡有效识别导致盗刷,应对其服务瑕疵或履约瑕疵造成的储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该银行的借记卡章程约定“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对于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发卡行不承担责任”,但这些条款系银行为重复使用而预先印制,系合同法意义上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免除了银行审核银行卡真伪的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当然被认定有效,故银行不能据此免除自己的责任。

  针对银行提出的案发当日徐正弘的借记卡存入100元,不是徐正弘的行为,所以涉讼借记卡存在泄露密码可能的情况,法院认为,徐正弘在发现借记卡内钱款被转走后,委托其妻子在ATM机上存入100元,正是为了证明借记卡尚处于自己控制之下的应急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固定证据、防止损失扩大而非泄露秘密,不能认定为过错行为,故对银行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银行提出徐正弘将借记卡与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绑定,存在第三方泄露密码的可能,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确实是因为徐正弘将借记卡与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绑定而造成密码泄露的情况,银行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故对银行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银行辩称徐正弘还可能存在密码使用不当或密码设置过于简单等问题,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予采纳。

  综上,镇海区法院认为,徐正弘主张银行赔偿徐正弘存款损失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银行赔偿徐正弘存款损失190540元,并赔偿徐正弘以19054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卡被盗刷,要做到三个“尽快  

  一起银行卡遭盗刷引发的持卡人与银行较量的官司,以持卡人完胜银行而告终。持卡人取胜的关键在于,当意识到银行卡可能被盗刷的情况后,立即在ATM机上存入100元,并随后报警,这个明智的举动,成为胜诉最有利的证据之一。此举证明,真正的卡在持卡人身上,而持卡人远离盗刷地。

  据办理此案的法官介绍,银行卡被盗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不法分子直接用原卡取现的盗刷行为。这种情况下,多是因持卡人丢失、泄露银行卡及密码,持卡人存在过错,按照发卡行的银行卡章程、领用合约等法律文件中的规定,持卡人卡内资金的损失应当由自己承担,银行不承担责任。二是不法分子通过克隆、复制出伪卡进行盗刷的情形。这种情况,多是由不法分子通过技术手段,窃取持卡人银行卡账号、密码等个人信息,使用克隆、复制出的伪卡在异地进行盗刷,表明银行发放的银行卡不具有唯一的可识别性和不可复制性,被复制的银行卡不能被交易系统排除,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这种情况下,一般会认定银行在储蓄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违约行为,从而判定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强调,在持卡人与银行的较量中,判定不法分子是持真卡还是伪卡盗刷,对确定银行责任十分关键。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对此须由持卡人举证证明,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中,一些持卡人在遭遇银行卡盗刷后,起诉银行要求赔偿损失,却常常因为未能及时留存相关证据而难以获得法院支持,也就难以挽回经济损失。

  法官指出,要达到该证明标准,其实有一奇招,只要有这个意识,做起来其实并不难,那就是只要证明银行卡在被盗刷时,本人和银行卡均不在被盗刷地,银行在没有证据证明持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银行的利益前提下,依据时间、空间等常识判断,持卡人难以使用同一张银行卡往返两地操作,便可推定不法分子是利用伪造复制的银行卡进行的伪卡交易,银行对此应当先行承担持卡人的资金损失。本案中,徐正弘正是意识到银行卡可能被盗刷的情况下,立即在当地向自己的卡内存钱,随后立即报警,取得了确认盗刷发生时其及银行卡均不在河北省的关键证据。正是这一招完胜了银行,值得效仿。

  有关法律人士提醒广大银行卡持卡人,在发现银行卡账户异常变动后,要做到三个“尽快”:一是立即拨打发卡行客服电话,核实是否发生了银行卡账户异常变动的情形,确认发生后立即办理临时挂失;二是尽快到最近的发卡行服务网点ATM机或银行营业场所办理用卡交易,如查询、取款等,证明人卡未分离;三是尽快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向办案人员出示银行卡原卡,取得报案回执或受案通知书等文件。

  (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