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培育壮大村民合作社

06.10.2018  22:50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5日

  为推动我区村级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村级组织自我保障、服务群众、推动发展的能力,加快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明确发展目标 

  实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合作社,下同)全覆盖,每个行政村(含城中村、农村社区,下同)均要设立和发展一个村民合作社,并把村民合作社培育成一个具有发展活力、能带动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经营主体。力争到2018年底,每个行政村村级集体经济年收入达到2万元以上(其中已经脱贫摘帽和计划脱贫摘帽的贫困村达到3万元以上);到2020年,每个行政村村级集体经济年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

   二、培育壮大村民合作社 

  (一)支持村民合作社兴办经济实体。支持村民合作社组建工程施工队、农业服务队、运输公司、益农信息社,以及出资成立集体企业、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专业合作社、村级网店等类型的经济实体。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合作社探索资产项目化经营,与其他经济主体或集体成员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断丰富集体经济发展形式。充分发挥基层供销社的职能作用,积极推广“党建带社建、村社共建”合作模式,共建产后和服务项目,完善利益共享机制,共同打造乡村综合服务大平台。建立激励机制,对集体经济增收突出的村集体进行奖励,实施经营管理绩效与经营者收入挂钩、“基本报酬+绩效考核+集体经济发展创收奖励”的报酬补贴制度,允许各村经村民合作社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照当年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的纯收入新增部分的10%-15%提取奖励资金,对村民合作社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奖励。[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旅游发展委、工商局、供销社等参与]

  (二)增强村民合作社“造血”功能。支持村民合作社充分利用集体资源,通过集体自办、招商引资、能人领办、入股联营等形式,大力发展农业、工业、服务业项目,经营所得按股分红。支持城镇附近的村民合作社,积极发展社区配套服务业,通过经营和服务,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支持村民合作社盘活资产,引导将集体土地、森林、山岭、“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园地、水面及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后剩余土地等资源通过流转方式,以及停用的旧村委房舍、校舍等集体资产通过出租等方式,获得财产性收入。鼓励村民合作社按照保底分红、按股分红等方式,以集体资产和财政扶持资金等参股专业合作社和经营稳定、发展前景较好的工商企业。鼓励和支持地域相邻、资源相近、产业相似的行政村跨地域联动发展产业,支持多个村民合作社共同出资组建经济联合体,抱团发展集体经济。探索设立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委托财政部门管理,基金产生的收益作为村集体收益。[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厅、工商局等参与]

  (三)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2018年全面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落实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推进集体林地林权证发放查缺补漏纠错工作。继续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入市机制。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定期更新制度,完善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抓好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推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鼓励和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党委农办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厅,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

   三、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四)强化财政支持。各级财政要加大对贫困村的扶持力度,整合财政扶持资金,重点支持贫困县集中实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除贫困村以外,县级财政要统筹现有的涉农资金,对村级集体经济薄弱的非贫困村也要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村民合作社开展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的保险补贴,以及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小额贷款贴息力度,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与]

  (五)加大税费优惠。对村集体兴办的各类经营性项目,依法依规减征免征相关税费。对村民合作社建设集中居住点、民工公寓等,适当减免通讯、广播电视等配套服务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捐赠支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且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村民合作社兴办的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协会等农业产业化组织,对其提供的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自治区民政厅、农业厅、物价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通信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分别负责)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六)优化金融服务。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村民合作社经营或参股项目的支持力度,创新信贷管理,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限,实行浮动授权管理,优先安排信贷计划,在贷款的准入条件、审批流程、贷款期限、利率政策等方面给予从宽从优。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农村金融需求特点,创新专项贷款金融产品,依规探索开展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复垦增加的用地指标抵押等贷款业务,积极推动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激活农村产权资本化,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增信和抵押担保能力。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尤其是广西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作用,积极开展“银担”“银保担”“政银担”等合作模式,为村民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业务。积极推动农业保险服务下沉至农村,支持种植养殖和特色农产品发展。(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金融办,广西保监局,区内各金融机构等参与)

  (七)建立村级集体经济信用体系。构建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体系,推进农村信用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对村民合作社法人授信与对合作社成员单体授信相结合,采取“宜户则户、宜社则社”的办法,提供信贷支持和服务。对资信良好的农民、村民合作社和村集体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经评定后可享受一定额度的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牵头,自治区工商局、金融办,区内各金融机构,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

   五、创新项目扶持方式 

  (八)政府投资项目向村级集体经济倾斜。政府投资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山区开发、绿化造林、生态保护、乡村基础设施等项目,要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结合起来,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重点向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倾斜,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对村企合作开发、投资兴建的项目,优先列入规划,安排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项目,并在支农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扶贫办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海洋和渔业厅等参与)

  (九)创新涉农项目建设管理方式。除公益性项目外,对各级政府部门投入农村用于生产、加工、经营、服务设施建设的项目,建成后可统一交由村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对各级财政支持的200万元以下的农村公益类小型项目,凡技术不复杂、村级能够自己组织建设的,原则上应优先安排村民合作社作为建设管护主体。鼓励支持村民合作社独立申报项目。[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扶贫办等参与]

  (十)提高项目建设服务质量。各级涉农项目审批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对村级集体经济建设项目或经营项目,建立审批“绿色通道”,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减少办理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相关部门要出台指导性意见,规范项目审批环节中涉及的中介服务行为。[自治区政管办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

   六、落实水电和用地政策 

  (十一)落实用电用水政策。对村集体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相关部门要确保满足用水用电需求。发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对集体兴办或参股的光伏、水电站所发电量,电网企业应优先收购。(自治区物价局、水利厅、海洋和渔业厅,广西电网公司,广西农村投资集团等分别负责)

  (十二)落实好用地政策。各地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优先落实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鼓励村民合作社和农户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交易,从节余指标交易收益中提取10%归村民合作社所有。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可保留被征收土地面积的1%-2%作为被征地村安排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用地,或以留用地指标折算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形式予以补偿。实施留用地政策安排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土地出让的,土地出让收入收益部分,在符合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规定的前提下安排相应比例给村民合作社。[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业厅、财政厅牵头,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

   七、加强风险防范 

  (十三)规范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建立健全村级集体经济资产资源清查、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总台账,实行台账管理。规范资产经营和资源发包程序,完善党务、村务公开制度,加强农村集体合同签证工作。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原则上实行“村账乡管”,加强村级民主理财、民主监督。强化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管理,杜绝村级行政性公务接待支出。[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审计厅,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

  (十四)防范经营风险。鼓励将村集体的各类补助资金转化为土地使用权、设备、商铺、房产等固定资产实施参股,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健全股权保底分红、薪金分红、收益分红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巩固农民“优先股”,完善股权结构和治理方式,确保村集体和农民有效履行股东职责、行使股东权利、参与重大决策,防止“大户”套“小户”的现象。未经村民合作社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不得举债建设新项目、新办企业和经济实体,防止不良债务产生。[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扶贫办等参与]

  (十五)加强审计监督。各乡(镇、街道)要做好村级集体经济审计,强化村“两委”负责人、村民合作社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向村民公布,防止发生侵占、挪用、截留集体资产资源等违法违纪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显失公平公正等损害集体利益的发包合同,依法进行纠正和规范。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审计厅、扶贫办等参与]

   八、强化组织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各地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强化统筹协调,落实工作措施。要健全农经机构,加强农经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指导与服务。[自治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十七)强化基层建设。强化党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基层组织建设,选优配强村级组织班子,把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转化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强大战斗力。坚持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选举村民合作社负责人。充分发挥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广西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队员等驻村干部的协助指导作用。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村官参与村民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村民合作社负责人培训列入年度培训计划。(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自治区党委农办,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厅、扶贫办等参与)

  (十八)精心组织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要进一步摸清当地集体经济发展情况和薄弱村底数,列出年收入5万元以下的薄弱村清单,因地制宜分年度逐村制定发展计划,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各县(市、区)要开展精准帮扶,制定“一村一策”工作方案,明确任务书、时间表和责任人,确定牵头领导、责任部门、支持项目、发展计划、经营团队等,组织实施情况按要求向上级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各设区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牵头,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

  (十九)建立奖惩机制。加强检查指导和督导,及时了解进展情况。建立完善“两随机”(随机督导、随机调研)工作制度和“红黑榜”通报制度,并将结果列入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对工作措施不力、年度任务未完成或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在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鼓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自治区民政厅、农业厅等参与)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本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尽快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各设区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实施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

编辑:赵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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