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特困人员可获物业服务费补贴

18.09.2016  18:38
  9月16日,从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根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要求,市住房局拟订了《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拟给予补贴应支付物业服务费的60%。

  征求意见稿拟定,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物业服务费补贴: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他低收入家庭。

  具体补贴比例,征求意见稿拟定,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补贴应支付物业服务费的60%;其他低收入家庭,给予补贴应支付物业服务费的40%,其余部分由保障家庭支付。

  市财政局负责物业服务费补贴专项资金的核拨工作。市建管中心具体负责物业服务费补贴的申请和支付工作。物业服务费补贴按以下程序进行:建管中心将物业服务费补贴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定期向市财政局申请核拨物业服务费补贴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向建管中心核拨物业服务补贴专项资金;建管中心定期向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企业拨付物业服务费补贴。

  保障家庭享受物业服务费补贴的期限,从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至租赁合同终止之日止。如保障家庭违反《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租赁合同或物业管理协议约定,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物业服务费补贴资格。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今年9月28日12时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