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林道设障索要"过路费" 被判敲诈勒索领刑罚钱

21.03.2015  11:12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覃宏玲    通讯员    赵昌吉)广西某林业公司承包了隆安县良兴村某屯的林地,之后按照合同约定在林地上开辟林道,以便车辆运输木材。不料,该屯村民张某科等人多次以木材运输车辆经过该屯林道为由,向林业公司运输车辆司机索要7万元过路费。昨日,隆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认定张某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据悉,2002年8月,广西某林业公司承包了隆安县良兴村某屯的林地,合同约定,承包期间林业公司可以根据经营林木需要在所承包的林地范围内开辟和使用林道。之后,林业公司在林地上开辟林道,以便车辆运输木材。承包期间,林业公司将林木分别发包给李某光、施某献、陆某富三人进行采伐及运输。

  2011年12月,该屯村民张某科等人多次以木材运输车辆经过该屯林道为由向李某光三人索要7万元的过路费,并多次到林道以挖路、设置障碍等方法阻止承包方运输车辆通行。村民吴某琨、林某明(均另案处理)等人应张某科的要求也参与索要过路费。

  李某光三人多次与张某科等人进行谈判,但未果。其间,吴某琨、林某明多次打电话给陆某富的妻子温某坚,称只要给2万元,就保证木材能顺利运出。为不造成更大的损失,温某坚被迫答应支付2万元。于是,张某科等人以陆某富已经给了钱,可以通行为由继续到林道上拦截李某光运输木材的车辆,要求给付过路费。后因司法所介入调查,张某科等人才停止这一行为。

  案发后,张某科一直潜逃在外,2012年3月1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批准逮捕。2014年10月10日。他在隆安县事故中队处理交通事故时,被隆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隆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邀约吴某琨、林某明等人共同采取要挟手段索取他人财物,张某科等人已构成共同犯罪,且涉案数额较大。张某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而且,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科积极参与,多次组织村民前去拦路并邀约吴某琨等人共同参与索要过路费,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张某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法院根据张某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规定,判处张某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提示

  遭遇敲诈勒索要及时报警

  本案中,被告人利用人们普遍存在的恐“”心理,进行要挟、勒索、敲诈钱财,这种行为给受害人心理上造成了很大恐慌、惊吓。在这种恐惧心理的迫使下,受害人往往会缺乏冷静思维,宁愿出钱消灾,息事宁人,从而给自己的财产带来很大损失。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如遇到此类事情,要冷静对待,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信息,比如在接到此类恐吓要挟信息时,可以进行电话录音等,并及时报警,向公安机关反映相关情况,从而有利于司法机关有力、充分地打击这种犯罪行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是只想着花钱消灾,这样不仅不利于解决问题,反而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编辑:韦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