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以未交付单据为由拒付余款 不获法院支持

30.04.2015  12:15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莫寿孟)某环保设备公司向陈某购买树脂等货物,欠其货款102900元。其间,该环保设备公司支付了20000元,余款82900元虽经陈某多次追讨至今未付。无奈之下,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环保设备公司支付尚欠货款。4月28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陈某请求某环保设备公司支付尚欠货款的主张获法院全部支持。

  在这起纠纷中,某环保设备公司辩称,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之所以未支付余款,是因为陈某未按约定交付货物的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发票等单证。某环保设备公司行使抗辩权,拒绝付款的理由正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法》“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的规定,陈某负有向某环保设备公司交付出厂合格证等单证的法定义务。某环保设备公司以陈某未履行从合同义务为由拒绝履行支付价款的主合同义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采纳。陈某已履行了供货义务,某环保设备公司亦应当履行足额支付货款的义务,其请求某环保设备公司支付尚欠货款,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某环保设备公司向陈某支付尚欠货款82900元。

  本案说法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合同主给付义务为交付标的物及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的合同主给付义务为支付价款。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则系从合同义务。

  在双务合同中没有规定履行先后顺序的情况下,虽然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未作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但必须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对待给付,该对待给付义务首先应为主合同义务,主合同义务与从合同义务之间通常不具有对待给付关系。

编辑:汤洁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