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江“债主”限制他人自由40多小时判刑6个月

19.06.2016  00:43

刘某被拘禁现场。柳江法院供图

广西新闻网 柳州6月18日讯(通讯员韦华玲 谭韦理)追讨欠款本是理所应当,但也要讲究方式方法。有些债主竟采取“非常手段”逼迫他人还钱,不仅讨债不成反而触犯了法律。近日,柳州市柳江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讨债不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案件,被告人孔某犯非法拘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刘某从2012年开始向同村的孔某借钱,这一借就停不下来。到2016年刘某连利息共借了13万,可是刘某只借不还,孔某久久未能将债务追回,心里很是不爽。2016年1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孔某为索取债务,伙同朱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柳江县拉堡镇刘某家门前,将其带上一辆小汽车拉到柳江县成团镇,孔某叫朱某等人带刘某去偏远的地方对他进行恐吓。于是朱某等人将刘某带到一个村里的一间泥房内。后对刘某进行殴打并限制人身自由时间长达40多个小时。期间,孔某打电话给被害人刘某的家人叫其还钱。与此同时,朱某等人对刘某进行威胁、殴打,逼刘某联系家人凑钱,配合孔某在外面与刘某家人商讨还款。

刘某被殴打受伤。柳江法院供图

次日,在索取债务未果的情况下,孔某以继续对刘某实施伤害再次威胁刘某家人。23日14时许,刘某家人到公安局报案。23日18时许,经公安机关介入后,孔某打电话让朱某等人将刘某释放。经鉴定,被害人刘某被殴打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柳江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孔某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同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借此提醒:讨薪讨债要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不要采取极端的方式,以免事与原违,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 编辑:覃晗  作者:李伟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