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记者问:防治校园欺凌需家庭社会和司法机关齐心协力

29.12.2016  20:36
 

   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需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机关齐心协力   

  ——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28日召开以“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参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检察机关查办校园欺凌案件有何特点?   

  史卫忠介绍,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违法与犯罪交织,情况较为复杂。从近期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情况来看,存在三个特点——

  一是涉案罪名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寻衅滋事、抢劫、聚众斗殴等几类,其中伤害类和侵财类案件所占比重较大。广东省检察机关2013年至2015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校园暴力案件共510件,其中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及聚众斗殴案件分别占总数的38.41%、37.68%、7.25%和5.80%。

  二是在涉案主体方面,性别上,校园暴力以男性为主,女性中学生涉及聚众暴力伤害犯罪成为新的增长点;中学生在涉罪未成年人中占比较高。

  三是作案手法上,作案动机的简单性和突发性明显,拉帮结派、恃强凌弱现象较为突出。以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检察院所办案件为例,因碰撞、口角、玩笑,甚至眼神、微小日常摩擦事件引起的纠纷占48.6%,经济、感情纠纷占37.5%。

   如何判断“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的罪与非罪?   

  史卫忠介绍,根据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严重程度,可以分为违规、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校园欺凌和暴力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涉嫌犯罪的,可能适用的有多个具体罪名,如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是根据案件事实,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方面,按照法定标准来认定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

  史卫忠说,比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学生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学生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学生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多次对其他学生强拿硬要,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对于发生在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实施的严重欺凌、暴力行为涉嫌犯罪的,检察机关会依法处理,尤其是对于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会坚决依法惩处。

  针对记者提出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涉罪未成年人如何实施有效管束的问题,史卫忠强调,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会严格按照刑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会同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交由政府收容教养。目前,北京、上海、天津、江西等地检察机关也在这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创新,取得了一定成效。

   如何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   

  “侦查活动是刑事诉讼的起点和基础,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理和预防校园欺凌和暴力问题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史卫忠说,一直以来,检察机关非常重视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配合,共同维护校园安全。

  根据检察机关办案实践,在处理校园欺凌和暴力违法犯罪案件中,存在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的问题。对此,史卫忠表示,要推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专门化。加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中的沟通配合。要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定常见案件证据表彰、疑难案件协商等工作机制,共同研究办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史卫忠说,最高检一直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公安机关办理的重大疑难校园暴力犯罪案件的侦查,提出侦查取证建议,为案件正确处理打好基础。公安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中,也可以主动邀请检察机关介入。

  史卫忠表示,检察机关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学校开展校园安全建设和周边环境治理,为广大中小学生营造良好环境,从源头上减少此类案事件的发生。

  对学校和家庭处理和预防校园欺凌和暴力有何建议?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很多案件最初都是微小的欺凌苗头,后来愈演愈烈,最后甚至构成犯罪,给当事各方造成很大伤害,令人痛心。”史卫忠指出,校园暴力是一个社会现象,是多种不良社会因素作用的结果,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各方力量齐心协力加以防治。

  “应对校园暴力,贵在预防,重在抓小抓早抓苗头。”史卫忠建议,学校要做好学生的法治教育工作,严格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加强校园及校园周边地区安保措施。家长要与孩子多沟通,尽早关注并发现孩子的异常,及时干预。要对孩子加强教育,言传身教,引导孩子树立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做到与人为善。

  (正义网北京12月2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