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一医药科主任在药品采购上收受贿赂终获刑

05.08.2015  20:26

  作为公立人民医院的医药科主任,郭某利用负责向销售方支付该医院采购的药品、药品管理等医药产品货款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销售方贿赂款,近日经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郭某受贿一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法院审查查明,被告人郭某自2003年起担任桂林市某医院药剂科副主任,2006年任药剂科主任,全面负责药剂科药品采购、药品管理等各项工作。2008年1月初,广西桂临医药有限公司销售药品的业务员林某得知被告人郭某在本市秀峰区乐群路口开办了一家饭店,林遂来到郭的饭店,林向郭提出以赞助费的名义送给郭人民币2万元,并向郭提出为其代理的药品能被桂林市某医采购使用,希望得到郭的帮助,经多次商谈,被告人郭某予以同意。林某遂向2万元汇给郭某。同年3月11日,桂林市某医院召开“2008年药委会暨全区药品挂网选购会议”,被告人郭某将林某代理的药品名单列入医院基本用药目录并讨论通过,使林章宏所代理的广西桂临医药有限公司药品得以被桂林市某医院采购使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2万元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以上判决。(刘强 朱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