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将定期公布安全生产“黑名单”

13.08.2015  14:03

  核心提示:桂林市将建立安全生产“红黑名单”制度,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今后,生产经营单位恪守诚信突出者将列入“红名单”,生产经营单位有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桂林生活网讯(桂林日报记者黄蓉)8月11日,记者从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获悉,根据近日出台的《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实施方案》,桂林市将建立安全生产“红黑名单”制度,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

  据了解,安全生产“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对有关行业、领域运用监管手段,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诚信行为,通过新闻媒体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今后,生产经营单位恪守诚信突出者将列入“红名单”。安全生产诚信者将在项目审批、用地审批、银行贷款和评先评优、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资格、荣誉方面获得优先支持或推荐。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市有关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改正的;矿山企业以整合、技改、基建名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和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及设计生产规模采矿,且未按市有关监管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职业病危害,且未在市有关监管部门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应资质,非法从事有资质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或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的;承担安全评价、论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违法违规出具虚假证明的;拒绝或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按时支付事故伤亡赔偿,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关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伤亡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拒不进行善后安抚工作或拒不接受政府调解先垫付处理或拒不支付治疗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拒不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黑名单”每半年发布一次。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实施相关监管措施。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要求,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半年。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继续延长其“黑名单”管理期限,直至消除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