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出台《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13.05.2017  02:31

为强化桂林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桂林市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近日,桂林市印发出台《桂林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考核结果将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

根据《办法》,桂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市有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办法》规定,对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考核采取评分法,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有4种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既不合格:一是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二是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三是县、区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四是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区政府和部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领导同志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被约谈的政府和部门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当年年度评优、授予荣誉称号等。同时,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桂林市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有效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郑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