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26.08.2016  05:01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全社会高度关切。面对中央要求和公众期盼,面临当前严峻复杂的食品安全形势,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围绕食品安全科学严格监管,研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抽检监测是国际公认、普遍采用的食品安全基本管理措施,是从整体上统筹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一环,也是监管工作由事后查处为主向关口前移、预防为主转变的重要举措,更是在新的监管体制下更多依靠科技支撑、提高监管效能的创新性工作。笔者经过近几年在桂林市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积累了一些经验,发现一些问题,现就如何充分发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科技支撑作用,有效保障食品安全作出了思考。

                一、食品安全抽检的定义

            食品安全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依法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以下简称“抽检”。 抽检包含3个环节,分别是生产环节、经营环节和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流程分为制定计划和部署,进行抽检,提交检验,进行后处理,进行检验结果的统计和分析,最后对外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食品安全抽检和风险工作规范》等规章中明确了抽检活动的全部要求,《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以及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为食品是否合格提供了依据。

              二、抽检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赋予了抽检很高的地位,明确了各级部门应当承担监督抽检的职责,企业在产品抽检不合格后应当承担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因此,通过实施食品生产、经营、餐饮环节的抽检,判定食品是否合格,为保障食品安全、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出厂门危害社会、打击食品违法犯罪、维护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提高监管效能起到了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作用。

              三、实施抽检的措施和效果

              自2014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以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高度重视、大胆创新、真抓实干、依法规范开展抽检工作,充分发挥抽检的科技支撑作用,为全市食品安全保驾护航,近年来全市食品安全状况总体良好。

                自2013年12月至2016年7月,抽检覆盖17个县区、147个乡镇,包括粮食加工、酒类、食用油等33大类品种。累计10213批次,不合格318批次,总体合格率96.7%。立案查处318家次。通过抽检发现添加“伟哥”等药品、滥用甜蜜素等食品添加剂、氯霉素等农兽药残留、大米镉等重金属污染、大肠菌群等生产环境卫生控制不达标等问题24类。问题品种涉及酒类、饮料、食用植物油、鸡鸭鱼肉等10类。发布抽检信息公告36期。抽检量每年递增,2016年抽检计划量7450批次,是2014年抽检量的3.9倍。抽检范围不断扩大,从获证企业拓展到加工小作坊,从预包装食品拓展到食用农产品和餐饮自制食品。

              抽检工作主要采取以下五个措施:

            (一)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确保全覆盖。 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各级负责各级抽检,任务划分清晰,避免重复。主要分为国家、自治区、市和县级抽检。例如: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排抽检300批次。自治区局转移支付安排抽检6340批次,市局安排抽检1200批次,专项安排抽检200批次。抽检环节上涵盖全市食品生产、食品经营和食品餐饮环节,品种上覆盖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和餐饮食品等33 大类。食品生产环节主要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或小作坊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检;食品经营环节主要负责对全市的农贸市场、超市等经营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蛋类等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餐饮环节主要是对大型餐饮店、农家饭及涉旅餐饮单位自行制作的米面制品、肉制品以及调味品等进行抽检。食品抽检按风险分等级,白酒、食用油等风险高的一年抽检4次,大米、糕点等风险较高的一年抽检2次,速冻食品等风险一般的抽检1次。

            (二)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提高靶向命中率。 针对以往抽检和专项整治发现的食品安全易发、多发问题,在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学校及周边、夜市等重点区域和重点环节抽取样品,采取交叉抽样、异地抽样和专项抽检等多种方式,突出抽样的针对性、靶向性,提高问题发现率。检测项目突出食品安全性指标,以食品及食用农产品中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滥用和非法添加、致病菌、重金属、真菌毒素、污染物质等为重点。近年来共开展配制酒非法添加药物、食用植物油黄曲霉毒素B1超标、火锅底料非法添加、冷冻饮品滥用添加剂等专项抽检20多个。

            (三)规范抽样和检验行为,力保结果合法。 抽检和检验合法、规范才能保障最后检验结果的合法性,才能有效打击违法行为。近年来,桂林市食药监管系统没有出现因抽检不合法被异议的情况,也没有出现检验违法现象,主要抓好了两个关键点。首先是按规定使用抽检经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承检机构,让有相应检验资质、实验室管理体系运行良好的食品检验机构来承担检验任务,确保检验过程规范严谨、检验检测结果准确可靠。并且对检验机构的管理能力现场考核、技术进行盲样考核。其次是坚持抓监管人员抽检能力提升,每年组织2次抽检工作培训会,培训监管人员500多人次。督促监管人员严格执行抽样方法、购买样品、安全送样、全程留痕,为下一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打下合法的基础。坚持抽样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有限人力财力资源,提高抽检和监管工作实效。对现场检查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产品,及时抽样送检。

            (四)及时妥善处置不合格食品,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抽检的最终环节是处置不合格食品,让不合格产品企业受到惩罚,消除不安全隐患。执法人员严格执行不合格产品后处置程序,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5个工日内启动核查处置,立案查处,责令停止生产、召回不合格产品,监督企业彻查原因和整改,经抽检复查合格后才恢复相关产品生产经营。针对不合格产品的企业,监管部门对企业负责人进行集体约谈和警示教育,从法律法规、生产规范、产品标准等知识进行教育,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

            (五)加强抽检信息管理和发布工作,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建立健全抽检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实施抽检信息分级发布管理,对社会公布抽检信息,信息包括抽检结果、抽检合格率,原因分析、不合格项目解读以及对消费警示。对于一年内连续抽检全部合格的企业和产品,适时向社会公布,引导消费者自主选择安全食品,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损的激励约束机制。目前,监管部门主动公布抽检信息已经常态化,形成食品安全信息“对称”,避免引媒体不良炒作,引导消费者共同参与食品安全共治。

            四、存在问题和建议

            目前我市虽然在食品抽检工作中做了许多努力,但是与充分发挥抽检作用、科学指导监管工作、保障食品安全的目标还有一定距离,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抽检经费有限。 食品安全属地原则把食品安全抽检责任落实到市、县(区)级。目前,国家、自治区级大力支付样品购样费和检测费,而今后上级给予的抽检经费计划逐年减少,一些财政不足的县区局在抽检经费安排上面临很大的困难。但是,食品安全责任大于天,建议各地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给予食药监管部门支持,落实充足的食品抽检经费。

            (二)抽检深度不够。 小作坊、小餐饮店、小商店、小农贸市场难以全覆盖,给不合格产品留下了空间。建议一方面加强县乡级抽检经费保障,另一方面建设县乡一级的食品快检室,配备快检的专门人员,快检出的问题食品再送检验机构检验。

            (三)抽检能力有待提高。 抽检人员是素质水平是抽样工作有效进行的保证。各级食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抽样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抽样规范,产品标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尤其是县、乡镇一级的监督队伍建设。同时,也为县乡级配备抽样专用工具、抽样车等。

            (四)企业对不合格产品仍存在侥幸心理。 一些企业对监督抽检不够重视,通常抱着侥幸心理,一旦被查处,缴纳罚款了事,或者整改或者重新挂牌,没有真正从根解决问题。建议加强对以往不合格食品的生产者跟踪抽检,对其产生威慑,督促企业食品落实主体责任。

            (五)科学统计、分析、使用抽检数据的能力不强。 建议加强数据精细化管理,由食品专家对抽检数据归口统计和分析,运用抽检监测结果探索监管规律、提升监管水平。

            (六)检测能力有待提高。 对非法添加、以假充真的问题产品检测能力不足,需要在检测领域不断探索检验方法,提高监管与检验的配合力。

            (七)信息公示存在风险。 监督抽检信息公示已经常态化,给消费者购买的知情权。但是媒体利用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不信任,常用“毒食品”“黑作坊”过度炒作不合格食品,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建议采取媒体正面报道,引导报道主流的方式进行。

 

 

作者: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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