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起梧州市将在三大领域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

04.08.2015  20:39

  梧州日报讯(记者 黄东荣) 8月1日起,我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地方立法权在我市落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钦州、玉林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梧州等六个设区的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主任林进亮介绍,获得地方立法权,在梧州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将为梧州法治建设注入强大动力,对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市民法律素养、城市法治水平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新修订的立法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地方立法必须落实严格的起草、论证、听证、评估、协调、审议以及公开机制,确保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最大限度地包容和保障各方利益。虽然我市获得了地方立法权,但立法经验相对不足,政府部门行政管理的思维惯性依然存在,市民法治素质仍需提高,立法工作还需要一个探索、总结、提升的过程。为此,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将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切实加强立法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推动政府法制部门进一步提高对立法工作的认识,协调政府法制部门配合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建立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库,科学制定人大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全力做好具体立法项目的调研、论证、考察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审议等各项工作。同时,建立和完善地方性法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强化法治队伍建设和立法宣传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地方立法的水平和质量。

  有关人士指出,梧州行使地方立法权将加快法治梧州建设进程,但法治梧州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市民共同参与。全体市民应更加关注梧州的法治建设,更加尊重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立法相关过程,让法律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信仰,让“治以法尊”成为城市的新名片。

  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已把《梧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列入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并将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未来五年(2016年~2020年)立法项目和五年立法规划。